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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4〕3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50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14日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保障患者治疗需要,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2年试行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规范〉的通知》 (鄂价农医〔2018〕73号),结合湖北实际,特制定本调整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调整,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诊疗项目是指本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经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定收费标准的综合医疗服务、医技诊疗、临床诊疗、中医及民族医诊疗项目。
第四条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地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受理、初审及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请新增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二)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价格主管部门)已核定了收费标准;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
第七条 对使用新技术、新产品且具有较高临床价值的诊疗项目优先组织评审论证、优先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医药产业部门推荐的创新医疗器械所涉及的诊疗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二)经专家评审应调出的诊疗项目;
(三)临床价值不确切,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诊疗项目。
第九条 医保诊疗项目调整由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根据本调整办法对申请的诊疗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项目及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医疗保障局。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定点医疗机构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对我省已广泛使用、参保群众有治疗需要、国家有相关要求的诊疗项目,省医疗保障局可直接按程序启动调整工作。
第十条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新增诊疗项目纳入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申请报告;
(二)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临床应用的文件;
(三)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
(四)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相关材料(包括开展人员技术资质、适用范围、操作流程、预期效果、涉及的仪器设备、医疗器材等);
(五)本地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应用情况、治疗效果、费用支出等情况;
(六)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保基金支出测算评估情况;
(七)外省市相关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情况;
(八)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医疗保障局建立诊疗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各市州每年九月底前向省医疗保障局进行申报,省医疗保障局每年十一月底前集中组织评审。确因临床诊疗需要,可适时组织开展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