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

2025-2-19 16:59| 发布者: 国医正宗| 查看: 886| 评论: 0|来自: 国家医疗保障局

摘要: 按病种付费包括病组付费(DRG)和病种分值付费(DIP)两种形式。其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推进医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 ...


第八章 审核核查

第二十八条 推进智能审核全覆盖,常态化开展医保数据筛查分析,完善随机抽查检查机制,提高日常审核核查能力,强化基金安全防控。

第二十九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推进按病种付费智能审核。对智能审核发现的疑似违规费用进行核实,对初审通过的医疗费用进行随机抽查复审,对高套病种、分解住院、低标入院、推诿病人、转嫁住院费用等疑点问题开展核查。

第三十条 对审核核查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经办机构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反馈,畅通申诉渠道,按规定对违规费用予以拒付或追回。应当由医保行政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

第三十一条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支持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实现多方良性互动。

 

第九章 结余留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十三条 结合地方实际科学合理确定结余留用的具体办法。可以从按病种付费预算、按病种应支付金额、按项目付费记账金额、单个病例医疗费用与病组病种支付标准等方面,确定结余和超支的比例、分担比例、合理区间值等。做好实施前的数据模拟测算。引导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合理提供医疗服务获得结余,对其合理超支部分进行共担。

 

第十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开展按病种付费考核评价,保障按病种付费可持续运行,保证参保人员受益水平,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提供医疗服务。可以单独评价,也可纳入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 按病种付费考核评价要明确考核方式、评分主体、评分标准,建立考核指标,提高指标评价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地方实际,将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医保协议、结算清单和医疗费用明细数据上传、医疗费用金额和人次变化、药品耗材集采、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基金监管等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加强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可与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比例、基金预付、质量保证金拨付等年度清算内容挂钩。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争议处理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多方参与、及时处理的原则。开展按病种付费争议处理,及时妥善解决工作开展、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

第三十七条 对在按病种付费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可采取专家评议或其他形式,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章 数据应用

第三十八条 各统筹地区要建立数据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医药管理、规划财务、经办机构、数据管理等医保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代表组成。数据工作组主要负责医保数据的审核分析、定期公开和医疗机构的意见收集。

第三十九条 强化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商,充分发挥数据工作组的作用,定期分析医保基金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DRG/DIP付费、结算清算进度等,组织数据公开沟通会,按月向医疗机构公布数据,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按季度公布。应用医保信息平台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相关功能模块,结合地方实际开展按病种付费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章 谈判协商

第四十条 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关于预算、权重、分值、调节系数等支付核心要素的谈判协商机制。协商谈判代表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代表、行业(学)协会、卫生健康和医保等部门共同参与,也可探索邀请参保人代表参与谈判协商。

第四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要建立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组,为支付方式改革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更好落实医保政策,也可承担特例单议、谈判协商、争议处理等工作。选择专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专家评议采取回避制度。可探索专家库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四章 意见收集

第四十二条 各统筹地区建立面向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保医疗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为优化政策、完善分组、规范管理等提供依据和支撑。加强与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同时,定期通报交流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

第四十三条 做好按病种付费管理的宣传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支持配合按病种付费管理工作,凝聚社会共识,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发〔202123号)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医保办发〔202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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