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军队有关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肿瘤诊疗管理,提高诊疗规范化水平,提升诊疗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决定自2021年起开展“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现将《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军队有关医疗单位要将“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作为2021-2024年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形成本地区工作方案,加大监督指导和宣贯培训力度强化落实,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同时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形成常态化监管制度,持续提升肿瘤诊疗管理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适时组织开展调研和阶段性总结推进工作。各地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进展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军队有关医疗单位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21年9月26日
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进一步提升肿瘤诊疗质量水平,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1年至2024年,组织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大肿瘤诊疗管理工作力度,狠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推动肿瘤诊疗质量和诊疗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肿瘤诊疗管理制度不断健全,进一步形成肿瘤诊疗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推动肿瘤诊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推进诊疗体系建设,提升肿瘤诊疗能力 (一)加强肿瘤诊疗相关专科建设。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落实《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7号)要求,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合理设置肿瘤科、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放疗科、病理科、检验科、药剂科、放射科、影像诊断科、核医学科等相关科室,使科室布局、设备配备、技术水平等与开展的肿瘤诊疗工作相适应。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设置肿瘤科,开展肿瘤诊疗工作,注重突出中医药特色。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肿瘤诊疗需要,配备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并加大培训力度。在做好肿瘤科、相关手术科室医师队伍建设的同时,要强化肿瘤用药知识培训,加强肿瘤专科临床药师配备,提高抗肿瘤药物和相关用药合理使用水平;加强病理医师、病理技师配备和培训,提高病理诊断能力和质量;加强肿瘤患者护理人员配备和培养,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加强放疗医师、放疗技师和医学物理师配备和培训,保证放射治疗质量。 (三)完善肿瘤诊疗服务体系。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肿瘤诊疗体系纳入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医联体建设、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等加大力度着力推进。要统筹辖区内肿瘤诊疗资源,明确综合医院、肿瘤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康复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功能定位,加强协作和对口支援帮扶,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能力,建立完善覆盖肿瘤诊疗全周期、全过程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技术指导、上下联通、分级诊疗、分工协作、中西医协同的服务机制。 三、优化肿瘤诊疗模式,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一)落实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医疗机构实施肿瘤诊疗,要按照《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有关诊疗指南(规范)、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等。要根据肿瘤病理分型、分期、分级、分子生物学特征,综合患者基本情况、治疗经过等,科学合理选择手术、化疗、放疗、生物靶向治疗、中医药等治疗方式,制订完善细化可操作的具体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实施规范诊疗。 (二)推行“单病种、多学科”诊疗模式。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国卫医发〔2018〕8号),组织做好疑难病例和手术、特殊检查讨论。按照《关于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7号)要求,积极推行“单病种、多学科”诊疗理念,建立完善相关诊疗制度流程,强调多学科联合、中西医并重,提高临床决策水平。通过多学科讨论制定综合诊疗方案、多学科联合查房共同监测评估诊疗效果和病情进展,共同实施相关检查治疗等方式提升治疗效果。中医医院要积极推广肿瘤中医综合诊疗模式、多专业一体化诊疗模式,探索中西医结合防治肿瘤的新思路、新方式和新模式。 (三)强化知情同意要求。医务人员要严格落实《民法典》第七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临床试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的,应当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患沟通能力和意识培养,提高沟通效果。要落实院务公开要求,在医疗机构官方网站、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政策等信息。 四、提高肿瘤诊断能力,促进合理医疗检查 (一)加强相关科室建设管理。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学影像科、检验科、病理科能力建设,满足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开展有关医疗检查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办理登记,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室内质控和管理,参加室间质评,使用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检查检验设备、诊断试剂。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要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进行管理。 (二)加大对医疗检查的监管力度。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肿瘤相关医疗检查作为重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要求,探索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及时预警并纠正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定期通报高值高频检查项目监控情况,并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结果。 (三)规范实施医疗检查项目。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诊疗指南(规范)、临床路径等,按照诊疗必需的原则为患者实施医疗检查。风险较大、缺乏诊疗指南(规范)或临床路径支持的医疗检查项目,应当有相关循证医学证据支持,并经科室讨论后实施。鼓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风险、医疗费用、循证医学证据推荐级别等因素,对检查项目进行分级管理,明确不同级别检查检验项目的具体管理要求。 (四)建立健全医疗检查协作机制。接诊或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经治医疗机构)无法开展的医疗检查项目,鼓励通过建立医联体、肿瘤诊疗协作组、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实施。经治医疗机构通过委托或购买服务,外送样本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医疗检查的,应当深入了解其资质能力等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项目、双方权责,以及样本采集运送、费用收取和结果反馈流程等。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医疗检查,经治医疗机构要将知情同意书、检查单(医嘱)、检查结果等记入(存入)患者病历。公立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的,医疗检查相关费用应当由公立医疗机构收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暗示、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地点接受检查、治疗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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