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消毒产品和 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2月11日 
 注:本规定已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7〕27号)”作了修改。 
 附件: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消毒产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判定依据》进行判定。 新涉水产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进行判定。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技术评审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的受理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技术评审和上报等具体工作,并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