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中医药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意见》(国发〔2015〕8号)、《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文件精神,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工作(以下简称基地)。现就第一批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医药是我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原始创新潜力巨大的民族健康产业。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0月在广东考察时提出“让中医药走向世界”。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是以中医药相关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和文化等领域服务出口为特色的中医药企事业机构。建设一批以出口为导向,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基地对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我国服务贸易结构,打造“中国服务”国家品牌,提升中华文化软实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地全国布局基本完成。中医药服务出口占我国服务出口比重持续增长;公立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活力得到激发,社会办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力量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促进中医药服务出口的政策体系和监管规则初步形成,形成一批中医药服务世界知名品牌;基地示范带动效应彰显,发展经验逐步推广至全国。   三、主要任务   积极扩大中医药服务出口,培育中医药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加快中医药服务商品化进程,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投资合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以中医药相关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和文化等领域服务出口为特色的中医药企事业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符合中医药服务出口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的境内中医药企事业机构;   2、按规定在“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统计监测系统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子系统”中如实及时填报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数据;   3、近三年在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文化等方面稳定持续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具有一定的出口规模,服务产品特色优势突出,具备发展中医药服务新业态新模式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4、配备专职服务贸易工作人员,具有完成基地建设工作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优良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有稳定的消费群体,消费需求不断扩大,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具备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具有国际市场开拓潜力;   6、具有明确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目标、规划措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7、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8、基地建设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且担任基地主要负责人,具有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经验。   (三)申报时间及程序   1、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推荐1-2个基地。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基地申报工作,审核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要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一经发现有故意隐瞒、虚报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酌情通报。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登陆网站http://fms.mofcom.gov.cm“信息发布”专栏中下载相应申报书(见附件3、4),按要求组织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0份纸质版及电子版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送商务部、1份纸质版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4、商务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商务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候选基地名单,并通过商务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确定为“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   6、基地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同时对原基地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将取消资格。   五、联系方式   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李建辉   电话:65197104,传真:65197399,   电子邮件:lijianhui@mofcom.gov.cn   地址:东长安街2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
马宁慧   电话:59957726,传真:59957805   电子邮件:maninghui@satcm.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附件:   1.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工作方案   2.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申报指南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