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运营满5年及以上(以取得资质时间为准),近2年入住率达到实际运营床位的65%及以上,能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适宜的预防期保健、患病期治疗、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期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入住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超过65%。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开展老年人健康和需求综合评估,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医疗和养老服务提供者共享综合评估结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对老年疾病开展早期干预,预防或减缓失能失智;开展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提供心理干预、培训和支持;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推广中医适宜技术,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养生保健、健康管理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效率。 1.环境设施好。按照机构类别,服务场地的建筑设计符合相关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规范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医疗和养老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2.人员队伍好。按照机构类别、规模和服务需求等配备相应的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和后勤人员,人员配备数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所有人员均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证上岗,或经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组织定期考核。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专业技术档案。有健全的人员培训制度,对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培训,持续提升服务能力。 3.内部管理好。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诊疗规范和行业标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等相关制度规范,建立与医养结合服务相配套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后勤管理等;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疗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院感管理、医疗文书管理等。落实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服务质量好。遵循《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开展服务。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为老年人制定有针对性的个人服务计划,提供专业、安全、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根据机构职责和服务需求,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膳食营养、清洁卫生、洗涤、文化娱乐、心理精神支持、安宁疗护等服务,做到慢病有管理、急病早发现、小病能处理、大病易转诊。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建立投诉反馈机制,积极改进服务质量。参照相关床位转换标准等要求,做好服务的转介与衔接。老年人医疗与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共用,加强老年人隐私保护。按要求对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和聚集性疫情监测,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服务效果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5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重大医疗事故和违法案件。坚持公益性原则,机构运营现状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产生良好社会效益,能够对其他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起到示范引领、辐射带动效应。入住老年人及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在95%及以上。
四、工作流程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为基层减负的要求,在申报、推荐、验收过程中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抓取数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一)自评申报。各申报单位依据工作标准逐项进行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可填写申报表,逐级报送至省级卫生健康委。 (二)省级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初评,确定拟推荐名单,书面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三)评估验收。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推荐单位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四)公示命名。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候选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命名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并予以公布。 (五)动态管理。对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负面事件、违法案件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执行不力、服务水平明显下降、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及时按程序取消示范县(市、区)或示范机构称号,且3年内不得申请创建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