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50号) ... ... ...

2022-10-10 20:35|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3163|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展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0年第19号)同时废止。 ... ... ...


4.5设计开发

4.5.1(设计开发文档) 医疗器械设计和开发文档应当源于设计开发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转换、变更的相关文件,包含设计开发过程中建立的记录,应当确保历次设计开发最终输出过程及其相关活动可追溯。

4.5.2(设计开发输入) 设计和开发输入一般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内外指南文件、标准品或者参考物质信息(体外诊断试剂产品适用)、用户需求、产品适用范围、前代或者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产品风险等。

4.5.3(设计开发输出)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以及符合用户需求和产品设计需求,应当关注产品适用范围、功能性、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

4.5.3.1(无源医疗器械) 无源医疗器械原材料组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产品与人体接触部分应当完成生物相容性评价。可重复使用的无菌产品在进行重复灭菌时,应当对成品性能进行评估并完成可耐受重复灭菌研究。

4.5.3.2(有源医疗器械) 有源医疗器械应当根据标准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如电击危险防护、机械危险防护、辐射危险防护、超温危险防护、电磁兼容性、生物相容性等。

4.5.3.3(动物源包括同种异体医疗器械) 物源医疗器械应当完成动物种属(若风险与品系有关还需明确品系)、地理来源(对无法确定地理来源的种属,提供来源动物生存期间的识别与追溯要求)、年龄(与风险有关时适用,例如动物对自然发生的传播性海绵状脑病的易感性)、取材部位和组织的类型、动物及取材组织健康状况、病毒灭活方法适用性验证等研究。

4.5.3.4(体外诊断试剂) 体外诊断试剂研究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原材料、中间体、重要辅料等应当明确来源并符合要求,研究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和试剂应当满足研究要求。

4.5.4验证确认) 申请人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需要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的工作范围和程度,并确保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4.5.5(设计转换) 申请人应当保留产品设计转换活动的所有记录,以表明设计和开发输出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已得到充分验证且适用于常规生产,并确保生产工艺在使用确定的原材料和设备条件下,持续稳定生产出符合预期用途和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如:无菌提供产品的灭菌工艺及相关设备设施验证与确认、有源医疗器械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实现确认评估、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过程、工艺参数以及批量放大验证等。

4.5.6(包装、有效期、重复使用) 申请人应当对产品包装、有效期或者重复使用次数等开展研究并留存相关记录,如:产品的包装设计及验证、稳定性研究数据、产品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设计记录等。

4.5.7(验证记录) 应当保存设计和开发验证活动的详细原始数据记录资料,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验证记录(如测试数据、样品处理记录等)、辅助记录等。

4.5.8(临床确认管理) 设计和开发确认过程中,对申报注册产品需要用临床试验的方式进行确认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及合同履行相应职责,并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

4.5.9(临床试验产品要求) 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已定型且完成产品检验,其安全性、功能性适于开展临床试验。应当保留相关评估和确认过程的记录。

4.5.10(临床试验产品管理) 申请人应保存临床试验产品的分发、储运、回收/退回等记录。

4.5.11(设计开发变更)设计和开发更改包括产品变更、引用文件更新(如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转换的变更(如设备、原材料供应商、工艺、环境等)、来自外部的变更要求(检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技术审评更改意见)、强制性医疗器械标准变化引发的变更等,应当经过风险评估、验证或者确认,确保变更得到控制。

4.5.12(委托研发管理) 对存在委托研发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有相关活动的质量管理措施。

4.5.12.1(受托方能力评估) 申请人应当明确产品研发活动委托的范围及程度。应当对受托研发机构的研发能力与持续技术支持能力提出相应要求并进行评估。

4.5.12.2(委托研发协议)申请人应当与受托研发机构签订委托研发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研发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申请人应当对委托研发的过程和结果负责,应当有措施确保委托研发过程数据的可靠性。受托研发机构应当遵守协议要求,保证研发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4.5.12.3(委托研发技术文档) 申请人应当确保受托研发机构按照协议要求移交设计开发输出文档并满足设计开发输入要求。

4.6采购

4.6.1(采购制度) 申请人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要求。

4.6.2(原材料来源) 注册检验产品及临床试验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包括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材、软件等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如供货协议、订单、发票、入库单、送货单、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

4.6.3(主要物料采购) 主要原材料购入时间或者供货时间应当与产品生产时间相对应,购入量应当满足产品生产需求,且应当有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

4.6.4(采购记录) 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记录应当符合产品设计需求和采购协议的规定,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4.6.5(体外诊断试剂采购记录) 体外诊断试剂原材料的采购应当有采购合同或者采购记录。质控品、校准品、企业参考品的采购应满足追溯要求,如涉及人体来源的样本,应当有相应原料的检验方法、检验过程、检验数据、检验记录,以及表明生物安全性的证明材料等。

4.6.6(体外诊断试剂关键物料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设计定型后,关键原材料本身如抗原(来源、氨基酸序列、构象等)、抗体(来源、细胞株等)、引物探针序列等不应发生变化。

4.7生产

4.7.1(研制生产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生产活动。

4.7.2(生产工艺文件) 申请人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并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对动物源医疗器械,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工艺以及降低动物源性材料免疫原性的方法和/或工艺应当经确认。

4.7.3(生产及记录要求) 应当按照生产工艺规程组织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并如实填写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4.7.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应当确保不同工作液的配制浓度、生产工艺过程、质量控制过程等符合设计输出的要求,尤其是生物活性材料的浓度、活性应当确保稳定,并符合相关标准。原材料的物料平衡应当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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