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中医药服务涉嫌非法行医监督(国中医药办法监函〔2020〕193 ...

2020-8-11 14:35|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804| 评论: 0|来自: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摘要: 国中医药办法监函〔2020〕193号 第五章 中医药服务涉嫌非法行医监督。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 ... ...

第五章 中医药服务涉嫌非法行医监督

一、检查依据

本章内容相关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二、检查内容

检查养生保健机构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资质的场所,是否存在中医非法行医违法行为。

1.是否开展中医医疗活动。

2.是否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3.是否开具药品处方,是否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4.是否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5.是否宣传治疗作用。

三、检查方法及取证

1.检查方法

通过部门移交、投诉举报等渠道取得线索,查看实际设置、设备设施、宣传板、药品器械、出具文书、收费单等,检查是否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是否使用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是否开具药品处方,是否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是否开展医疗气功活动,是否宣传治疗作用。

中医诊疗活动是指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2.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

2)开展中医医疗活动

3)使用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4)开具药品处方

5)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

6)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7)宣传治疗作用

3.调查取证

1)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如实记录非法行医治疗的患者数量、开展人员情况、开展时间以及违法收入等;对出具文书、收费单等书面证据进行收集、复印,并由当事机构签字盖章;对实际设置、设备设施、宣传板、药品器械等进行摄影、摄像获得相关影像资料。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询问相关负责人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非法行医开展的时间、项目、使用的器械、设备、药品、技术方法和收入情况等。询问开展人员和患者证实未取得相关资质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事实。

四、法律适用

中医药服务涉嫌非法行医的法律适用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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