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 三方协调指导原则·S1B.药物致癌试验 ... ...

2023-7-10 11:12|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931|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摘要: 本则适用与所有在指导原则 S1A 中指出的需要进行致癌试验的药物。对于生物制品参照指导原则 S6。基本方案包括一项长期啮齿类动物致癌试验,加上另一项在 4.2.2 中提及的其他类型的试验作为补充,以提供长期致癌试验 ...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

ICH 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药物致癌试验

现行ICH进程第四阶段

1997716

 

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 ICH 专家工作组,根据 ICH 程序制定,并经各国管理部门协商,已进入第四阶段,被推荐给欧盟、日本和美国管理部门采用。

 

目录

 

1.目的

2.背景

3.适用范围

4.正文

4.1 前言

4.2 试验方法

    4.2.1 长期致癌试验动物种属的选择

    4.2.2 附加体内致癌性试验

    4.2.3 选择短期或中期致癌试验的考虑

5. 机理研究

    5.1 细胞水平的改变

    5.2 生物化学指标检测

    5.3 附加遗传毒性试验的考虑

    5.4 修改的试验方案

6. 长期致癌试验动物种属选择的总体考虑

    6.1 药物的整体信息

    6.2 机理研究的可能性

    6.3 代谢特性

    6.4 实用性

    6.5 以一种以上动物进行试验

    6.6 其他

7. 潜在致癌性的评价

    注释

    引证的其他 ICH 指导原则

 

 

药物致癌试验

 

 

1. 目的

本文件提供了评价药物潜在致癌性方法的指导原则。

 

2. 背景

迄今为止,对于评价药物的潜在致癌性,欧盟、日本、美国三方的管理要求均规定进行两种啮齿类动物的长期致癌试验,一般为大鼠和小鼠。由于这些试验费用高并需使用大量动物,ICH 有责任探讨是否能在不影响药物对人体安全性的前提下减少用于进行长期致癌试验的动物种类。

本指导原则应与其他指导原则一起阅读,特别是:

S1A:药物致癌试验必要性的指导原则

S1C:药物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

是否可以长期啮齿类动物的致癌性试验来评价化合物(包括药物)对人类的潜在致癌性,目前正在接受关键性的考察。从 70 年代早期开始,很多研究显示试验程序的多样性可使一些物质在啮齿类动物中出现致癌性反应,但其中一些物质现在被认为与人类致癌危险性无关或相关性极小。本指导原则概括了评价致癌性的方法,可使需要进行此类评价的药物避免了进行两个常规长期啮齿类动物致癌性试验。大鼠和小鼠致癌性研究的相对价值,以及单用大鼠或小鼠是否会丢失评价药物对人类致癌危险性的信息,以上问题已在六项人用药物数据的调查中提及。该调查由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医师参考手册(PDR)、日本制药商协会(JPMA)、欧盟药品专利协会(CPMP)和英国医药研究中心(CMR)进行。调查的范围及其主要分析结论参见第 3 ICH 会议(1995)纪录。

如果在长期致癌试验中得到与药物治疗不相关的阳性结果,将使所有当事人——注册审评人员、药物开发公司和公众均进退两难。进行一项长期致癌试验(而不是两项)可将部分资源用于其他方法,以揭示与人类相关的潜在致癌性。对一项长期致癌试验和其他适当的试验研究所得到的全部数据进行科学的评价和判断,此方法被称为“证据权重法”,可以提高判断受试物对人体致癌的正确性。

 

3.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与所有在指导原则 S1A 中指出的需要进行致癌试验的药物。

对于生物制品参照指导原则 S6

 

4. 正文

 

4.1 前言

药物潜在致癌性试验仅在获得一定的关键信息后才进行,包括遗传毒性研究的结果(指导原则 S2A S2B)、用药人群、临床用药方案(指导原则 S1A)、动物和人体药效动力学(选择性、剂量-反应关系)(指导原则 S1C)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如果任何种属动物(包括非啮齿类)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可能表明受试物具有免疫抑制作用、激素活性或其他被认为对人体是一种危险因素的活性,那么这种信息就应在进一步评价潜在致癌性的试验设计中予以考虑(注 1)。

4.2 试验方法

选择具体致癌试验方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致癌过程的复杂性,任何单一的试验方法都不能预测所有人用药物的潜在致癌性。

基本原则

基本方案包括一项长期啮齿类动物致癌试验,加上另一项在 4.2.2 中提及的其他类型的试验作为补充,以提供长期致癌试验不易得到的其他信息。

4.2.1 长期致癌试验动物种属的选择

应根据下述考虑选择合适的动物种属:

(a) 药理学

(b) 重复给药毒性

(c) 受试物的代谢特性(另见指导原则 S1C S3A

(d) 毒代动力学(另见指导原则 S1CS3A S3B

(e) 给药途径(如不常用的皮肤和吸入给药途径)

在缺乏确凿证据时,推荐选择大鼠,这一观点在本文第 6 节将有所讨论。

4.2.2 附加体内致癌性试验

附加试验可选(a)(b)(注 2):

(a) 短期或中期啮齿类动物体内试验系统应尽量使用能提供致癌终点的体内模型,可包括啮齿类启动-促进模型,或用转基因啮齿类动物致癌模型或新生啮齿类动物致癌模型(注 3)。

(b) 第二种啮齿类动物长期致癌试验仍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见参见第 4.2.1节)。

4.2.3 选择短期或中期致癌试验的考虑

应重点选择一种有助于提供有价值的评价潜在致癌性的“证据权重法”作为首选的试验方法。应阐述方法选择时已获得的信息,如药效动力学、相对于人的暴露量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方法选择的合理性阐述应包括对所选方法的优缺点进行的科学讨论(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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