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6-3-5 17:20|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12| 评论: 0

摘要: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是明确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卫生健康、公安、民政 ...



四、居民死亡信息的报告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加强省统筹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要求,保障系统和数据安全,加强用户与权限管理。

(二)《死亡证明》信息上报。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纸质版,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明》纸质版10个工作日内将《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一联复印件报送至所在县(区)疾控中心,所在县(区)疾控中心在收到《死亡证明》纸质版第一联复印件5个工作日内代报。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证明》电子证照通过省统筹智慧健康信息平台交换至国家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存根页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统筹智慧健康信息平台交换至国家智慧健康信息平台。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享居民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死亡销户、遗体火化等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定期共享机制,在7个工作日内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居民死亡信息推送至公安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在7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基准校核和多源校核结果反馈至各共建部门。中国疾控中心定期将纸质版第一联信息向国家智慧健康信息平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信息库)推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定期实现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与《死亡证明》电子证照存根页信息同步。依托各地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死亡证明》共享使用。

(四)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居民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统一全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标准和跨省信息校核。民政部负责遗体火化信息跨省校核。公安部负责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按照多源校核规则检查核准汇聚的死亡数据。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责任人应对《死亡证明》进行错漏项等逻辑检查,确保填写与上报的信息完整、准确、一致。村(居)委会等承担监护职责的有关组织或单位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或其他场所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现漏报的,应进行调查并及时补报。

(五)加强统计分析和利用。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产出疾病别死亡率、死因顺位等指标,加强人口死亡率、预期寿命等数据测算,为制定人口健康政策与规划、优化卫生资源和殡葬设施配置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居民死亡信息规范使用,居民死亡信息不得用于人口管理和统计分析以及政务应用以外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五、职责分工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居民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建立本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信息库,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发布居民死亡信息,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死亡证明》签发以及居民死亡数据的汇聚、发布及共享。地市级及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居民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组织本辖区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各级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居民死亡信息登记的数据收集、质量控制、统计分析、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中国疾控中心按月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信息库推送跨省流动居民死亡信息。

(二)民政部负责建立遗体火化信息库。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殡葬服务热线电话或殡仪馆服务电话。殡仪馆凭《死亡证明》纸质版或电子证照接运、火化遗体,发现遗体状况与《死亡证明》所载死因明显不符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汇聚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推送的居民死亡信息,负责对自然人死亡信息进行多源校核,形成国家级居民死亡人口数据,并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工作。

(四)各级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按照规定公布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联系方式,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人员配备、运行保障、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等长效机制,加强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和电子证照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信息登记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电子证照管理效能。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02671日起,《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失效并停止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  民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6227

12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及时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 鄂ICP备20008850号|公安备案图标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5941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2001-2026 Discuz! Team. zyqjg.com

中医网版权标识 - 弘扬中医文化,传承中华医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