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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科教发〔202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为贯彻落实《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促进生物医学新技术创新发展与合规转化,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增进人民健康,我委制定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4月30日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促进生物医学新技术创新发展与合规转化,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生物医学新技术,是指以对健康状态作出判断或者预防治疗疾病、促进健康为目的,运用生物学原理,作用于人体细胞、分子水平,在我国境内尚未应用于临床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第三条 已列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纳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范围: (一)个性化程度高,国内尚没有使用同类机制原理的药品获得上市许可或者已启动确证性临床试验; (二)用于治疗罕见病,国内尚没有使用同类机制原理、针对相同适应症的药品获得上市许可或者已启动确证性临床试验。 对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定义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法规要求开展相关注册工作,不纳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范围。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生物中心)作为专业机构,承担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申请的评估工作,协同配合临床转化应用后再评估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医管中心)作为专业机构,承担临床转化应用后的再评估工作,协同配合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的机构和人员资质、临床应用操作规范评估工作。 生物中心与医管中心建立内部协调机制,确保有关评估与再评估工作统筹、协同开展。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审慎原则,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鼓励创新,保证安全,积极推动生物医学新技术造福患者。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生物医学新技术申请临床转化应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备案并完成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二)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证明该技术安全、有效,符合伦理原则; (三)在临床研究阶段,经多中心参与,遵守临床应用操作规范独立实施该技术,获得一致的安全性、有效性结论。
第七条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结束后,符合本规范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临床转化应用。发起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提交《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及相关资料。
申请机构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生物中心办公区)收到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见附件2),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审批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机构继续补正; (三)申请事项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查实行专家评估与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生物中心进行评估。 生物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医管中心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织开展材料核查、技术评估和伦理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库之外的专家参加评估。
第十一条 生物中心会同医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并按照《生物医学新技术风险分级指南》划定技术的风险等级。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核查及现场核查等方式。 核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核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人员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核查发现材料存在错误、缺漏或者存在重大问题、申请机构主动撤回等情形的,生物中心可作出“延期再审”或“终止审查”的评估意见。 《生物医学新技术风险分级指南》由生物中心会同医管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通过材料核查的,生物中心会同医管中心组织专家通过网络函审、会议评估、现场评估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和伦理评估。技术评估重点对拟转化技术的成熟度、安全性、有效性、应用该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临床应用操作规范、质量控制标准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评估。伦理评估重点对技术的伦理合规性、权益保护、社会伦理与公共安全等进行评估。对技术风险等级高或者存在重大争议的新技术,以及专家评估认为有必要的,生物中心、医管中心可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估。 开展核查评估期间,生物中心发现不属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范围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评估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