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人群监测工作可全年开展,重点在流行季节(3~8月)和近年有病例发生的县区。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家畜养殖人员、养殖场工作人员、兽医、屠宰场工人,以及家畜运输交易人员、畜产品加工人员、生鲜乳收购及销售人员等直接接触家畜及其产品的职业人群。监测内容主要为采集监测对象血样,进行血清学初筛。发现初筛结果阳性者督促其到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对于确诊布病且可能是职业因素导致的患者,指导其尽快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原则上,重点流行区按照监测对象与上年度当地病例15:1的比例进行人群筛查;一般流行区按照监测对象与上年度当地病例10:1的比例进行人群筛查;低流行区按照监测对象与上年度当地病例5:1的比例进行人群筛查。 (2)病原学监测。 菌株分离培养。重点流行区、一般流行区、低流行区每省份每年至少分离培养20株、10株和5株布鲁氏菌菌株(不足按实际开展)。 基因测序和耐药监测。各省级疾控机构对分离培养的菌株进行全基因组测序和药敏试验,分析菌株特征,并在全国病原病媒生物和宿主动物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原国家致病菌识别网信息系统)中填报数据。同时,将分离培养的菌株送至中国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进行病原鉴定和特征分析(数量不足时全部上送)。 标本(菌株)运送。收集单位向上级单位运送标本(菌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 (3)数据收集、分析与反馈。 各级疾控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布病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结合畜间监测结果及流行因素作出风险评估,提出对策建议;定期将分析结果反馈基层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并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各省级疾控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测情况报送中国疾控中心。中国疾控中心定期向各省级疾控机构反馈病原鉴定和特征分析结果。 2.畜间疫情监测。 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动物疫控机构)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要求,规范开展家畜布病监测。 (1)监测对象。重点选择有流产、死胎的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所有监测对象须背景信息清楚,包括动物种类、功用(种用、奶用、肉用等)、年龄和免疫状况(是否免疫、疫苗种类或名称、免疫时间、免疫剂量和接种途径)等信息。 (2)监测范围。对辖区内牛、羊等布鲁氏菌易感动物的种畜场、奶畜场、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等场点进行监测;对辖区内的所有种公牛/种公羊站(场)进行逐头检测。 (3)监测时间和数量。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安排监测,根据免疫和养殖情况确定监测数量。 (4)监测内容和方式。对免疫动物(牛、羊)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对非免疫动物开展感染抗体监测;对临床异常情况,有条件的省份开展病原学监测,或将样品送布病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检测。 (5)监测结果报送和信息反馈。各省级动物疫控机构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监测信息和疫情信息及时报送至中国动物疫控中心;每半年报送1次监测分析报告。 (三)病例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1.人间病例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布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时,应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根据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对病例信息进行审核、订正。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以适当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及时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及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对于疑似职业性布病患者和诊断为职业性布病患者,及时按要求通过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上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聚集性疫情、新发疫情和当地疾控、卫生健康部门认为其他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威胁,或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达到一般及以上级别的布病疫情相关事件。聚集性疫情是指4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饲养场、牲畜集散地、屠宰加工厂等局部地区或一个集体单位报告5例及以上的急性期病例。新发疫情是指既往5年内无本地感染病例的县(市、区),出现1例及以上本地急性期病例。事件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应在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 (四)畜间疫情报告。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感染布鲁氏菌或者疑似感染布鲁氏菌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控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并及时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有关要求和程序上报疫情。 (五)个案调查。 县级疾控机构应在72小时内完成对发现的所有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的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布病患者个案调查表》(附件1)。 (六)病例管理。 病例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患者现住址进行管理。县级疾控机构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报告的布病病例建立健康档案并在治疗期内定期随访,了解患者药物治疗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督促患者按照医疗机构给出的治疗方案规范服药。鼓励充分利用电子药盒、家庭医生APP、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各省级疾控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布病定点医院,提升布病患者诊断治疗的及时性和规范化水平。 五、疫情处置 (一)疫情通报。当发现布病疫情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 (二)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按照“疾控查人、疫控查畜,以人定畜、以畜找人”的原则开展双向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请公安、市场监管、林草等相关部门参与。 1.人间疫情调查。疾控机构对发现的人间布病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例的暴露因素、生产和生活环境开展调查,尽可能明确感染来源,判定是否为本地传播。按照《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规定的疑似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搜索范围为首发病例发病前四周至调查之日内,与病例具有共同暴露风险的人员(如养殖户家庭成员、同工种人员、同食生鲜乳/肉制品者等),病例接触过的可疑动物及相关场所(如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对搜索到的疑似病例应及时采样,进行血清学检测。对聚集性疫情、新发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例及可疑的传播因子均开展病原学检测。对疑似食源性传播的疫情,应及时现场采集食品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