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2026-9-20 11:53|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914|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健委

摘要: 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制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 ...

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等要求,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对2003年版《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逐级抓好责任落实,全面巩固拓展中医馆建设等基层中医药服务发展成效,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高质量发展。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2026年3月11日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中的特色优势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和利用中医药资源,结合实际制定促进中医药特色优势与作用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中发挥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药服务纳入绩效评价,设定绩效评价指标,实行年度评价。

 

第二章 中医科和中药房建设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将提供中医药服务作为其业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独立设置中医科,开设中药房,配备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和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具有相应的专用医疗用房,房屋面积、环境等达到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室应当集中设置,提供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形成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并相对独立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中医馆建设应当达到《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药房参照《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冷藏柜等。

  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应当与业务需求相适应。有条件的可设置中药炮制室、煎药室;也可与上级中医医院或有合格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等依法依规进行合作,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供中药饮片配送、代煎、代送等服务。

 

  第七条 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托紧密型医联体(包括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共享中药房优化中药服务。

 

  第八条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本地区疾病谱、中医药专业技术条件等情况开设相应的中医特色优势专科(专病)。

 

第三章 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一)中医类别医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二)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医师至少有1名。

  (三)从事中药饮片调剂的人员应当为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经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煎药工作人员应当为经过中药煎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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