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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6年6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少数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卫生服务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六个月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