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做好临床诊疗服务。儿童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要提升儿童急诊急救能力,健全院前、院内快速响应和衔接机制,畅通绿色通道。根据患儿病情,建立分级救治流程,急危重症患儿“优先救治、后补手续”。完善多学科诊疗制度,鼓励医疗机构扩展多学科诊疗覆盖的专科和病种,提供多学科诊疗服务。建立健全日间手术服务制度,鼓励医疗机构拓展日间手术种类和数量,方便患儿家庭。 9.加强中医药服务。医疗机构加强中医儿科或中医儿童保健门诊建设,鼓励设置儿童中医诊疗区,对中医诊疗特色突出、疗效确切的儿科疾病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进行诊疗。鼓励设置小儿外治室,对发热、咳嗽、鼻炎、食积、腹泻、遗尿等儿童常见病,推广应用小儿推拿、中药药浴、穴位贴敷等中医药适宜技术,努力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优质中医药保健诊疗服务。 10.注重健康教育。医疗机构利用公众号、网站等新媒体开展线上科普,结合儿童节、爱眼日、爱牙日、母乳喂养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线下宣传,普及儿童疾病防治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儿童健康的良好氛围。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孕妇学校、家长课堂建设,从生命起点普及科学知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社区、进家庭开展儿童健康教育,提升儿童及家长健康素养。 (三)推进工作机制友好,践行儿童友好理念。 11.推动优先发展。将建设儿童友好医院的目标和策略纳入医疗机构发展规划,成为医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秉持儿童优先原则,引导医疗机构将政策和资源优先用于儿童健康相关专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服务提供。畅通交流沟通渠道,医疗机构通过热线电话、网上留言等多元化方式,倾听儿童及家长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日常管理与服务。 12.建强人才队伍。重视学科带头人及骨干人才培养,支持医务人员参加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和儿童保健人员培训。以满足儿童健康需求为导向,加强儿科、小儿外科以及儿童营养、眼保健、心理保健、口腔保健等专科人才培养,构建科学合理的儿童医疗保健人才梯队。加强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儿科建设,推动绩效工资分配向儿科倾斜。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儿科医师,在职称晋升和主治医师岗位聘用中给予适当倾斜。 13.推动资源下沉。提供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城市医疗集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儿科专科联盟为载体,推动人员、技术、服务、管理等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优化服务流程,畅通双向转诊渠道,围绕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一定比例专家号源、住院床位和预约检查等资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借助上级医疗机构的支援帮扶,采取科室共建、联合门诊、专家工作室等方式,针对性加强儿科、儿童保健科等科室建设,提高基层同质化服务水平。 (四)推进社会支持友好,夯实事业发展基础。 14.加强规划建设。将建设儿童友好医院纳入规划,聚焦就医空间友好、健康服务友好、工作机制友好、社会支持友好等儿童友好医院建设要求,支持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好1所高水平省级妇幼保健机构,1所高水平省级儿童医院或综合医院儿科病区,支持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根据需要建设1所儿童医院或综合医院儿科病区,符合条件的国家儿童友好试点建设城市优先支持,儿童友好医院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支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儿科建设。支持推进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促进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15.完善保障机制。医保部门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统筹考虑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支持医保基金运行平稳、符合调价启动条件的地区逐步优化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落实儿童专项价格政策,支持儿科诊疗服务扩大供给和健康发展。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优化完善相关病组或病种分组。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的儿童单人间病房床位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水平,单人间病房未配备家属陪护、独立卫浴、温度调节等相关设施的,床位费标准从严把握。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儿童智慧医保服务,推动实行医保移动支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支付。 16.促进医校协同。教育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协作,促进医校协同,支持医务人员担任幼儿园、中小学校健康副校长,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派驻、兼职等方式解决校医和健康教育师资配备问题,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学校建立协同机制,开展儿童保健服务,聚焦儿童主要健康问题,强化健康教育、疾病筛查和咨询指导,及时转介筛查异常的儿童,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链条闭环服务,推动儿童主要健康问题早发现、早干预。 17.汇聚社会力量。医疗机构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制度,加强医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患儿和家长提供病房陪伴、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儿童健康促进,整合社会资源增进儿童健康福祉。支持慈善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家庭患儿提供医疗救助和心理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统筹协调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要求,坚持机构自愿与正向引导相结合,重点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发挥带头作用,引导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促进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卫生健康、教育、医保、中医药等部门对于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 (二)做好政策引导。各地要鼓励引导医疗机构按照《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南》(详见附件)加强建设。医疗机构达到建设指南要求后,将建设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口碑良好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并将建设情况通报同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医保和中医药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情况监测,适时总结各地建设成果。 (三)强化社会宣传。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将儿童友好理念向全社会推广。及时总结宣传优秀案例和典型经验,引导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推广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推动实现儿童友好医院应建尽建,不断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南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4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