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聚集性疫情处置 (一)聚集性疫情定义。指在同一托幼机构、月子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有6岁及以下人群聚集的重点机构,7天内报告3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百日咳病例;在同一学校或其他集体单位,7天内报告10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百日咳病例。 (二)聚集性疫情报告。发现百日咳聚集性疫情后,县级疾控机构应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一步确定百日咳疫情的事件级别,及时进行订正。 (三)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管理。 1.密切接触者定义。指与百日咳病例在发病前1周至发病后3周内,有共同居住、学习、工作、生活等近距离接触者。经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病例,其密切接触者判定期限为该病例发病前1周至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内。 2.密切接触者判定。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聚集性疫情的暴露风险评估结果,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及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判定。 3.密切接触者管理。县级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指导密切接触者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健康监测期限为最后近距离接触病例之日起21天。健康监测期间可正常学习和工作,做好勤洗手、科学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咳嗽、流涕、发热等症状,应及时就诊。 建议对重点密切接触者(包括未全程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疫苗的婴幼儿、家庭内和托幼机构的密切接触者、有明确接触史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婴幼儿看护者、新生儿病房医务工作者等人群)实施暴露后预防,即在暴露后21天内(尽可能在暴露后1—2周内)在临床医生指导下接受药物预防。 (四)聚集性疫情调查处置。发现聚集性疫情后,县级疾控机构应及时开展病例主动搜索、病例管理、密切接触者判定和管理、环境消毒等措施,动态开展疫情分析研判,加强健康宣教,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百日咳聚集性疫情调查处置要求详见附件2。 九、重点机构防控 (一)月子中心。做好日常清洁通风,倡导工作人员、产妇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做好健康监测记录和因病缺勤登记等工作。产妇、新生儿及工作人员出现百日咳疑似症状均应及时就诊。产妇有咳嗽症状期间应避免与新生儿同室,如确诊百日咳应立即转出隔离治疗,加强对新生儿的健康监测,如必要应在临床医生指导下接受药物预防;新生儿确诊后住院治疗。工作人员确诊后应立即离开岗位,根据病情采取住院隔离治疗或居家自我隔离,在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且咳嗽症状明显缓解后方可返岗,工作期间应严格佩戴口罩直至症状消失。 (二)托幼机构。做好入托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做好日常清洁通风,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缺课登记与追踪等防控措施,出现病例后加强教室、卫生间等重点场所消毒。托幼儿童出现咳嗽尤其是持续性咳嗽等症状,应密切关注、尽早就医;如确诊百日咳,在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且症状缓解后方可返园。教职员工确诊百日咳后,在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后方可返岗,工作期间应佩戴口罩直至症状消失。 (三)中小学校。做好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查漏补种工作。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缺课登记与追踪等防控措施。学生确诊百日咳后,在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后可返校,室内活动时应佩戴口罩直至症状消失。教职员工确诊百日咳后,在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后方可返岗,工作期间应佩戴口罩直至症状消失。 (四)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加强日常疫情防控,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做好清洁通风,倡导工作人员、机构内儿童、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儿童、未成年人出现咳嗽尤其是持续性咳嗽等症状,应密切关注、尽早就医。确诊百日咳后非住院病例应遵医嘱治疗,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期间应单人单间隔离,照护人员应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人员出现持续性咳嗽后应佩戴口罩并尽早就医,如确诊百日咳,在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后方可返岗,工作期间应佩戴口罩直至症状消失。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内与患者共同居住、生活和工作等近距离接触人员,应在临床医生指导下接受药物预防。 (五)医疗机构。收治百日咳患者的医疗机构应严格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加强医院内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做好病例预检、分诊工作。加强住院患者所在房间通风及物体表面的清洁和消毒。接诊和看护有咳嗽症状患者的人员,应规范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避免交叉感染和自身感染。 十、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包括细菌培养、核酸检测、血清学检测及百日咳鲍特菌全基因组测序。 (一)标本采集。细菌培养、核酸检测优先采集鼻咽拭子,其次为鼻咽吸取液。血清学检测采集单份或双份(急性期、恢复期)血清。 (二)标本检测及运输。医疗机构采集标本后应尽快接种至培养基,也可经过增菌培养后接种培养基,以提高培养阳性率。接种后的剩余标本可用于核酸检测,如需提高核酸检测敏感性,建议单独采集标本。血清学检测以双份血清或单份血清的PT—IgG抗体为检测指标,应考虑婴幼儿、1年内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疫苗或近期感染导致PT—IgG抗体升高等因素可能带来的影响。如标本采集后不能及时检测,应规范保存,并运送至专业实验室。细菌基因组测序依据国家致病菌识别网基因组测序操作规范进行,测序结果及时上传至国家致病菌识别网。 百日咳实验室检测操作要求详见附件3。 十一、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新媒体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作用,广泛开展百日咳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公众防护意识,养成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咳嗽礼仪等良好卫生习惯,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 加强公众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监护人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尽早、全程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疫苗。 加强对月子中心、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重点机构的健康教育,引导工作人员、产妇、教职员工、学生等学习掌握百日咳防控知识,增强科学防范和主动就诊意识,做好日常自我防护和健康监测,积极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百日咳防控科普知识要点详见附件4。 十二、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百日咳疫情防控工作,坚持联防联控、多病同防,压实“四方责任”,加强组织调度,结合实际落实防控工作要求,采取有力防范应对举措,坚决遏制疫情增长势头,确保不出现扩散蔓延。 (二)强化防治措施落实。各地疾控机构负责组织做好预防接种、疫情监测与调查处置工作,对重点病例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风险研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四早”工作要求,规范做好百日咳病例诊断、报告和医疗救治,切实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工作和产妇出院指导,总结和应用中医药预防治疗方法,提升治疗效果。婴幼儿保健服务和社区服务要有针对性,要加强对婴儿家庭防感染知识宣传,给予患儿全程照料指导。 (三)强化培训指导。各地疾控机构加强对专业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聚集性疫情调查处置、预防接种和实验室检测等相关培训。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对医务人员,尤其是门急诊、新生儿科、儿科、呼吸科、重症科等重点科室人员的百日咳防控、诊疗知识和技能培训。各地疾控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