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百日咳聚集性疫情调查处置指南 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百日咳聚集性疫情调查处置,科学做好病例搜索、个案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管理、密切接触者判定和管理、环境消毒等措施,有效遏制疫情传播扩散,制定本指南。 一、聚集性疫情定义 指在同一托幼机构、月子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有6 岁及以下人群聚集的重点机构,7天内报告3 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百日咳病例;在同一学校或其他集体单位,7 天内报告10 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百日咳病例。 二、聚集性疫情报告 (一)疫情核实。通过查阅临床资料,访谈病人、家属、监护人、医务人员等方式,收集病人的流行病学、临床和实验室检测等资料,依据聚集性疫情定义,核实是否为聚集性疫情。 (二)疫情报告。县级疾控机构对聚集性疫情进行核实确认后,报告当地疾控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在2 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一步确定百日咳疫情的事件级别,及时进行订正。 三、聚集性疫情调查处置 (一)病例搜索。根据《诊疗方案》中疑似病例的定义,在涉及聚集性疫情的集体单位、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病例搜索,并评估疫情波及范围。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托幼机构、学校,核查晨午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缺课记录;对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其他集体单位,核查员工缺勤、请假记录。病例搜索过程中填写《百日咳聚集性疫情病例搜索登记表》(附件2—1)。 (二)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和管理。 1.密切接触者定义。指与百日咳病例在发病前1 周至发病后3 周内,有共同居住、学习、工作、生活等近距离接触者。经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病例,其密切接触者判定期限为该病例发病前1 周至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 天内。 2.密切接触者判定。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聚集性疫情的暴露风险评估结果,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及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判定,并填写《百日咳聚集性疫情病例密切接触者一览表》(附件2—2)。 3.密切接触者管理。县级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指导密切接触者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健康监测期限为最后近距离接触病例之日起21 天。健康监测期间可正常学习和工作,做好勤洗手、科学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一旦出现咳嗽、流涕、发热等症状,应及时就诊。 建议对重点密切接触者(包括未全程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疫苗的婴幼儿、家庭内和托幼机构的密切接触者、有明确接触史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婴幼儿看护者、新生儿病房医务工作者等人群)实施暴露后预防,即在暴露后21 天内(尽可能在暴露后1—2 周内)在临床医生指导下接受药物预防。 (三)预防接种。 属地疾控机构及时评估人群免疫状况,做好适龄儿童含百日咳成分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四)感染控制。 1.强化健康监测。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单位,每日对单位内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出现咳嗽、流涕、发热等症状人员及时就医排查。倡导不带病上班、上学。 2.加强通风与消毒。在聚集性疫情处置期间,加强教室、办公室、宿舍、食堂和卫生间等区域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物品保持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 3.减少人员聚集。集体单位内人员应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与发病学生、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等的接触,避免较多人员的集会。根据疫情规模和扩散蔓延风险,可减少或停止学校和单位的集体活动。对于托幼机构、学校,病例所在班级可与其他班级错时上下学;必要时当地疾控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采取停课、放假等措施。 4.加大健康宣教力度。加强有关单位人员的防控知识宣传和健康培训,引导其正确认识疾病,养成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咳嗽礼仪等良好卫生习惯,出现持续性咳嗽等症状尽早就医。 (五)疫情评估。 当地疾控部门应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动态评估,连续21 天无新发病例,可判定聚集性疫情结束。 附件:2—1.百日咳聚集性疫情病例搜索登记表(略) 2—2.百日咳聚集性疫情病例密切接触者一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