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本标准与GB 25596—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必需成分,调整或增加了部分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将胆碱由可选择成分修改为必需成分; ——修改了污染物限量指标; ——修改了真菌毒素限量指标;修改了微生物限量指标; ——修改了附录A,在原产品类别的基础上增加了6个类别并明确了技术指标; ——修改了附录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0~12月龄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2术语和定义 2.1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等婴儿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物配合食用。 3技术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应以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结果为依据,其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临床效果均需要经过科学证实。 3.1.1.1常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人群及配方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1.1.2其他确有临床需要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配方应符合3.1.1的要求。3.1.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加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原料要求 3.2.1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3.2.2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麸质。3.2.3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3.2.4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3.3感官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冲调性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产品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4必需成分 3.4.1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能量、营养成分及含量应以本标准规定的必需成分为基础,根据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按照附录A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需求。 3.4.2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 mL所含有的能量应在250 kJ(60 kcal)~314 kJ(75 kcal)范围。能量的计算按每100
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为8kJ/g),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
mL)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 mL)值。 3.4.3 产品中每100 kJ (100 kcal)所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指标(略) 3.4.4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除特殊需求(如乳糖不耐受)外,碳水化合物的来源应首选乳糖,可适当添加葡萄糖聚合物(其中淀粉经预糊化后才可加入),不应使用果糖和蔗糖作为碳水化合物的来源。 3.4.5 维生素: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维生素指标(略) 3.4.6 矿物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矿物质指标(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