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

2025-8-29 12:50|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356| 评论: 0

摘要: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简称“四新”)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简称“三基”)为主的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应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医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卫科教发〔2024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行业学协会:

为规范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41015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和国家继续教育制度,完善继续医学教育体系,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胜任力,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教育法》《医师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为主的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应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医学人文素养,适应医学科技创新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中西医结合、医防融合的原则,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着力推动不同区域均衡发展,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边疆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技师()、乡村医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及标准、编制规划并指导实施。根据需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开展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职能司局。

第七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负责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具体措施要求。

()、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获得学分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积极鼓励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研究、咨询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条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对所开展活动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师资等教学条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做好活动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依托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机构,建设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健全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网络。

 

第三章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强化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

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医学科技创新等前沿知识。

第十五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

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

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

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

乡村医生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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