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二级、三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我委制定了《职业病医院基本标准(二级、三级)》(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标准》实施前已设立的职业病医院应当在本标准实施后1年内,依照《标准》规定进行调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对现有职业病医院进行校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5年8月13日
二级职业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1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职业病科、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应当设置听力检测室)、皮肤科、心理门诊、康复医学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科室负责人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 (四)至少有5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师; (五)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六)药学、影像、检验等医技科室需按规定配备医学专业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脏除颤器 多功能抢救床 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DR) 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仪(CT) 中耳分析仪 诊断型听力计 眼底镜 (便携式)肺功能仪 心电监护仪 心电图机 眼科裂隙灯 多普勒超声仪 尿液分析仪 全自动血液分析仪 全自动酶标仪或全自动免疫化学发光分析仪 血气分析仪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全自动细菌鉴定分析系统 给氧装置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职业病医院要具备常见职业病诊疗能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