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虻、李六亿、吴安华、宗志勇、刘运喜、马小军、李葆华、高晓东、王霞、刘聚源。 WS/T 856—2025 安全注射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注射的管理要求,安全注射操作的关键措施包括手卫生、环境准备、物品准备、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无菌技术、锐器伤预防与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注射操作及管理。使用注射器类的其他操作,如采血、各类穿刺等操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T 213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标准 WS/T 312 医院感染监测标准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标准 WS/T 433 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标准 WS/T 510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WS/T 524 医院感染暴发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最大无菌屏障 maximum aseptic barrier 置入中心血管导管、经导丝更换中心血管导管等操作时应使用的屏障技术,包括操作人员佩戴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帽子和无菌手套、穿无菌手术衣;一次性帽子应覆盖所有头发,口罩应罩住口鼻;患者全身覆盖无菌单,仅暴露穿刺部位。 3.2输液附加装置 add-on device 连接在给药装置或血管导管上的装置,包括过滤器、三通、延长管、肝素帽、端帽和输液接头等。 3.3消毒帽 disinfecting cap 由外接头、内圆锥锁定接头、外接头海绵、内圆锥锁定接头海绵、支撑硅橡胶、连接管和符合相关规定的消毒剂(如70%异丙醇或乙醇水溶液)组成的装置。 4 管理要求 4.1 应明确护理、医疗、药学、感染管理、器材管理以及后勤等部门在安全注射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对安全注射实践的管理,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 4.2 应制定并落实安全注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4.3 应提供保障安全注射的相关资源,包括手卫生设施、皮肤黏膜消毒剂、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注射装置、利器盒和安全的注射操作环境等,持续优化操作流程和资源配置。 4.4 应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安全注射培训,包括影响安全注射的风险因素、非安全注射的危害、安全注射关键措施等。 4.5 应开展与注射相关的局部感染、血流感染监测、医务人员锐器伤职业暴露的监测以及安全注射关键措施依从性监测,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反馈,持续质量改进。 4.6 应遵循 WS/T 524 的要求,对注射相关的感染聚集或暴发事件进行处置。 4.7 应遵循 GBZ/T 213 的要求,为工作人员接种乙肝疫苗。 4.8 应遵循 GBZ/T 213 和 WS/T 312 的要求,对发生锐器伤人员的暴露情况进行评估及处置,并对其后续情况进行跟踪随访。 4.9 宜将疫苗接种和职业暴露处置等相关费用纳入医疗机构年度预算。 5 手卫生 5.1 应遵循 WS/T 313 的要求,做好手卫生。下列情况应洗手和/或卫生手消毒: ——接触患者前; ——接触无菌物品前; ——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前; ——实施注射、穿刺、置入导管等无菌技术操作前; ——接触患者注射部位(包括完整或非完整的皮肤、黏膜)和伤口敷料后; ——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或排泄物、分泌物后; ——接触患者周围环境、物品后; ——脱手套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后。 5.2 为不同患者进行血液透析、置管、器官或腔隙穿刺等操作时,应更换手套,并实施手卫生。戴手套不能替代手卫生。 6 环境准备 6.1 配制抗肿瘤药品、肠外营养液的环境应遵循 WS/T 433 的要求。 6.2 非紧急使用的注射药品宜在治疗准备室或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等集中配制。 6.3 紧急使用的注射药品可在床旁配置,配置后立即使用。 6.4 血液透析治疗所需的注射药品应在治疗准备室配制。 6.5 应限制注射操作场所的人员数量和流动。 7 物品准备 7.1 注射操作前应确保治疗盘、治疗车、治疗台、输液泵等物品和设备表面清洁,清洁频率遵循 WS/T510 的要求。 7.2 注射前应确保注射器、针头和药品等在有效期内且外包装完整,可疑污染时不应使用。 7.3 应遵循 WS/T 367 的要求,选择符合国家要求的皮肤黏膜消毒剂。 7.4 应遵循 WS/T 510 的要求,皮肤黏膜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产品说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