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诊断与评估 高血压诊断标准参见《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 对于疑诊高血压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上述诊断标准完成诊断流程,必要时应按8.4的规定转诊至上级医院确诊。 符合高血压诊断的患者,应进行首次评估,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和血尿常规、生化及心电图检测。评估内容见表1。 表 1 高血压患者评估内容
8 治疗与管理 8.1 治疗原则 治疗原则为达标、平稳、综合管理。以血压达标为首要治疗目标,除非不能耐受;保持血压长期稳定;积极控制其他心血管危险因素。 血压达标的目标值参见《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 8.2 治疗方法 对于确诊的高血压患者,应针对个体情况给予持续的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包括:合理膳食(含减少钠盐、增加钾盐摄入)、控制体重、规律运动、戒烟、戒酒、减轻精神压力、保持健康睡眠等。 在生活方式干预的基础上,根据患者个体情况合理选择降压药物,逐步调定,尽可能在3个月内达到血压平稳控制。适宜患者也可应用或联合有临床研究证据的中药或中医适宜技术协同降压。如合并其他可干预的心血管病危险因素,如高血糖、血脂异常等,也应积极治疗。具体参见《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 8.3 随访管理 8.3.1 一般要求 对已确诊的高血压患者应进行长期随访。 8.3.2 随访频率 8.3.2.1 血压达标者:每 3 个月至少随访 1 次。 8.3.2.2 血压未达标者:1 个月至少随访 1 次,直至血压达标。符合转诊条件的宜按 8.4 的规定进行转诊。 8.3.3 随访内容 每次随访应评估治疗效果、体格检查、了解用药情况,根据需要指导药物治疗。对患者进行自我管理指导,给予个体化健康教育和生活方式干预建议,同时对有条件的患者进行规范的家庭血压监测指导。每年对高血压患者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年度评估,评估内容见表1。 8.4 转诊 8.4.1 对于起病急、症状重、怀疑继发性高血压、新发并发症或严重合并症、难治性高血压、妊娠和哺乳期女性高血压患者,宜转诊至上级医院。经上级医院治疗稳定后下转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接收,继续随访管理。 8.4.2 初诊时,如患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宜转诊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a) 血压显著升高:收缩压≥180 mmHg 和(或)舒张压≥110 mmHg,经短期处理仍无法控制; b) 怀疑新出现心、脑、肾并发症或其他严重临床情况; c) 妊娠和哺乳期女性; d) 发病年龄<30 岁; e) 伴蛋白尿或血尿; f) 非利尿剂或小剂量利尿剂引起的低血钾(血钾<3.5 mmol/L); g) 阵发性血压升高,伴头痛、心慌、多汗、视力模糊等; h) 双上肢收缩压差异>20 mmHg; i) 因明确诊断或其他可能的继发原因需要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 8.4.3 随访时,如患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宜转诊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a) 至少三种降压药物(包括一种利尿剂)足量使用,血压仍未达标; b) 血压明显波动并难以控制; c) 怀疑与降压药物相关且难以处理的不良反应; d) 随访过程中发现严重临床疾病或心、脑、肾损害而难以处理。 9 健康教育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持续地通过多种形式(如短视频、直播、公众号、广播电视、线下讲座、书籍、海报等)组织开展针对居民的健康教育工作。针对各类人群的健康教育内容见表2。 表 2 健康教育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