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等5项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5〕12号)·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T
171—2006《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和GBZ/T 234—2010《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程序》。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核电厂(站)”“场区”“场内”“应急响应”(见 3.1、3.4、3.5、3.9);删除了“应急照射”“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放射性内污染”“放射性核素加速排出”(见 GBZ/T 171—2006 的 2.5、2.6、2.7、2.8、2.9、2.11、2.12); b) 增加了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的原则(见 4.1.1); c) 在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准备中细化了设施设备、药品、材料和物品的种类(见 4.3); d) 增加了对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演练目标、演练内容、演练的总结和评估等的规定(见 4.7.1和 4.7.3); e) 增加了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见 5.1); f) 将医学应急响应行动整合为伤员现场搜救与分类、现场救援与处置、样品采集、伤员转运、心理救助和现场救援终止 6 部分,对每部分分别列出相应要求(见 5.3); g) 增加了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总结评估的要求(见 5.4.2); h) 增加了附录“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设施设备”(见附录 A); i) 增加了附录“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材料和物品”(见附录 B)。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应急司和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深圳市新邦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龙、苏旭、付熙明、问清华、刘玉龙、姜恩海、梁莉、孙全富、殷俊、吴洪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T 171,2006 年首次发布为 GBZ/T 171—2006; ——GBZ/T 234,2010 年首次发布为 GBZ/T 234—2010。 WS/T 850—2025 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及响应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其他核设施核事故场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GB/T 28236 染色体畸变估算生物剂量方法 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T 172 牙釉质电子顺磁共振剂量重建方法 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GBZ/T 255 核和辐射事故伤员分类方法和标识 GBZ/T 262 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心理救助导则 GBZ/T 32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检测方法与受照剂量估算标准 WS/T 328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 WS/T 467 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响应程序 WS/T 636 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演练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核电厂 nuclear power plant 核电站 用铀、钚等作核燃料,将其在裂变反应中产生的能量转变成电能的发电厂。主要以反应堆的种类相区别,有压水反应堆电厂、沸水反应堆电厂、重水反应堆电厂、石墨反应堆电厂、高温气冷堆电厂和快中子增殖反应堆电厂等。 3.2核设施 nuclear installation 需要考虑核安全问题的规模生产、加工或操作放射性物质或易裂变材料的设施(包括其场地、建筑物和设备)。如铀富集设施,铀、钚加工与燃料生产、贮存及后处理设施,研究堆,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