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等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5〕11号)·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T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与GBZ/T
230—2010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0年版的第1章);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0年版的第2章); ——更改了分级原则(见第4章,2010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致敏性、生殖毒性评定等级依据(见4.2.3和4.2.4,2010年版的5.1.3和5.1.4); ——删除了实际危害后果指标,更改了各分项指标的权重(见表1,2010年版的5.3和表1); ——更改了危害程度的分级次序及分项指标危害程度分级表述,明确了致癌性数据的来源(见 5.3和表 1,2010 年版的 6.3 和表 1); ——增加了混合物危害指数计算(见第6章); ——更改了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2010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我国已颁布的化学品分类与本标准表1的对应关系(见附录B)。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市吴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克拉玛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锋、卢青青、卞倩、朱宝立、刘炘、沈欢喜、杜桂珍、周志俊、谭卫国、窦建瑞。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5年首次发布为GB 5044—85; ——2010年第一次修订为GBZ 230—2010,2016年标准性质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修改后为GBZ/T230—2010;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GBZ/T 230—2025
工作场所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依据、危害程度等级划分及毒物危害指数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毒物危害程度及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000.18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 GB 30000.19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 GB 30000.20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GB 30000.21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GB 30000.22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GB 30000.24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4部分:生殖毒性 GB 30000.27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229.2 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标准 第2部分:化学物 GBZ/T 240.5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腐蚀性试验 GBZ/T 240.6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 第6部分:急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3 术语和定义 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工作场所毒物 toxicant exposed at work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或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对劳动者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2危害 hazard 毒物造成健康伤害、职业病的潜在能力或固有性质。 3.3毒物危害指数 toxicant hazardous index,THI 综合反映工作场所毒物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量值。 4 分级依据 4.1 分级原则 4.1.1 依据毒性效应、影响毒性作用的因素、产业政策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通过计算毒物危害指数确定分级。除产业政策指标外,各项指标均按照危害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并赋予相应分值;同时根据各项指标对健康的危害影响大小赋予相应的权重系数。依据各项指标加权分值的总和,即毒物危害指数确定工作场所毒物危害程度的级别。 4.1.2 各项指标分级的依据是可获得的可靠的科学数据,应首先使用定量、半定量数据计算,并以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签协调制度(GHS)可查询的数据为基础。 4.1.3 产业政策指标:我国政府已经列入禁止使用名单的物质不分级。列入限制使用(含贸易限制)名单的物质,毒物危害指数低于高度危害分级的,直接列为高度危害;毒物危害指数在极度或高度危害范围内的,依据毒物危害指数进行分级。 4.2 毒性效应指标 4.2.1 急性毒性:包括急性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急性经皮半数致死量LD50。 4.2.2 刺激性与腐蚀性:根据毒物对眼睛、皮肤或黏膜刺激作用的强弱划分评分等级。 4.2.3 致敏性:根据对人皮肤或者呼吸道致敏报告及动物实验数据划分评分等级,GBZ 2.1中标注的致敏性物质,划分为类别1。 4.2.4 生殖毒性:根据对人生殖毒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的报告及动物实验数据划分评分等级。 4.2.5 致癌性:根据IARC致癌性分类划分评分等级;属于明确人类致癌物的,直接列为类别1。 4.3 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指标 4.3.1 扩散性:以毒物常温下或实际使用时状态及其挥发性(固体为扩散性)作为评分指标。 4.3.2 蓄积性:以毒物的蓄积性强度或在体内的代谢速度作为评分指标,根据蓄积系数或生物半减期划分评分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