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A (资料性)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及注意事项 A.1.1 本标准是工作场所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技术依据,也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有毒作业分级和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常见工作场所毒物的分级,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技术法规依据。 A.1.2 本标准应由受过职业卫生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员使用。 A.1.3 本标准是基于科学性和可行性制定的,是综合分析各种影响毒物危害程度的指标得出的分级标准,它所规定的界值不能理解为职业危害程度分级的精确界限。 A.1.4 本标准是对工作场所毒物自身的毒性做出分级,工作场所化学物职业危害分级除自身毒性外,还应结合化学物暴露环境、在空气中的浓度、体力劳动强度,按照GBZ/T 229.2的要求进行分级。 A.2 数据来源及取舍 A.2.1 各项指标分级的依据是可获得的可靠的科学数据,数据应用的优先顺序依次为:GHS 分类数据、国家技术标准、国际组织正式颁布的文件(数据)、区域组织或其他国家的官方数据、教科书、文献资料。 A.2.2 急性毒性指标按 GHS 规定分级、赋分。评估吸入毒性依据首选试验动物为大鼠或小鼠;评估急性皮肤毒性依据首选试验动物为大鼠或兔子。如果缺乏首选试验物种的急性毒性数据,而有多个其他动物物种的急性毒性试验数据,则应科学判断,在有效、良好规范的试验中选出最适当的急性毒性数据。 A.2.3 急性吸入毒性以 4 h 暴露试验为基础,根据 1 h 暴露试验获得的现有吸入毒性数据的转换,对于气体和蒸气,应除以因子 2;对于粉尘和烟雾,应除以因子 4。根据 2 h 暴露或 3 h 暴露试验获得的吸入毒性数据的转换,参照 1 h 暴露试验数据转换方法处理。 A.2.4 本标准分级依据的部分指标是动物试验数据,如果所获得的数据不一致时,应以可赋予较高分值的数据为准。例如:某毒物(蒸气)的 LC50 有两个数据,一个是 450 mg/m3,另一个是 550 mg/m3, 按分级标准,前者应划分为类别 1,赋 4 分;后者应划分为类别 2,赋 3 分。因此,应以前者为准,釆用 450 mg/m3 这一数据。 A.2.5 蓄积性包括物质蓄积和功能蓄积。蓄积性一般用蓄积系数表示,但生物半减期也反映物质的蓄积性。本标准把蓄积系数和生物半减期两个指标均作为分级依据。当有蓄积系数数据可用时,按蓄积系数分级;没有蓄积系数数据可用时,按生物半减期分级;如果毒物的毒性作用由其代谢产物引起的,则按该代谢产物的生物半减期分级。 A.2.6 本标准各项指标的分级标准是依据现有可获得数据、资料制定的,这些依据也将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而发生变化,因此,应用本标准时应注意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 A.3 应用举例 A.3.1 单一化合物危害指数计算 毒物危害指数是影响毒物危害程度各项指标的综合加权积分值,综合反映工作场所毒物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可能性,不能理解为工作场所毒物的实际危害程度。毒物危害指数计算举例见表A.1和表A.2。 A.3.2 混合物的危害指数分级 例:某清洗剂成分为甲苯(含量25%)、正己烷(22%)、庚烷(38%)和三氯乙烯(15%),计算该毒物的THI指数,并分级。各化合物的指标数据见表A.3。 A.3 各化合物的指标数据
根据公式(2)计算混合物的ATE Am =
100/(25/49000+22/48000+38/37500+15/68876)= 46461.7 因此,混合物的急性毒性属于轻微危害,划为类别5。 同理,计算得出混合物经皮ATE为8617 mg/m3,划为类别5。其他危险类别按照一般临界值法判定及THI计算结果见表A.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