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本标准与GB10770—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术语、定义的描述; ——修改了产品分类描述; ——修改了原料要求描述﹔ ——增加了不应使用蜂蜜; ——理化指标增加组胺限量要求;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引用通用标准; ——更新了检验方法标准编号﹔ ——修改了食用注意事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术语和定义 2.1较大婴儿 6~12月龄的人。 2.2幼儿 12~36月龄的人。 2.3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食品。 3产品形态分类 3.1婴幼儿汁类罐装辅助食品 呈液体状态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2婴幼儿泥(糊)状罐装辅助食品 呈半固态或固态状,吞咽前不经咀嚼可顺利吞咽的泥(糊)状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3婴幼儿颗粒、片(块)状罐装辅助食品 颗粒,片(块)状大小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稀稠适中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如产品适用于6~12月龄较大婴儿,其颗粒、片(块)状大小应小于5 mm。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婴幼儿的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畜肉,禽肉、鱼肉、虾肉和动物肝脏等原料应去掉骨﹑鳞、刺和筋膜等不适宜婴幼儿食用的物质;对植物来源的原料必要时去除粗纤维。 水果、蔬菜类原料应使用未腐败变质的原料或其制品;畜肉、禽肉、鱼肉、虾肉和动物肝脏等应使用新鲜或冷冻的原料或其制品。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香辛料。不应使用蜂蜜。 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4.3 理化指标 4.3.1 畜肉、禽肉、鱼肉、虾肉、动物肝脏为产品中除水以外的唯一配料或唯一蛋白质来源的产品(不包括汁类产品),其占产品的总质量不应小于40%(按配料计算)。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不应小于1.7 g/100 kJ(7 g/100 kcal),脂肪含量不应大于1.4 g/100
kJ(6 g/100 kcal)。 4.3.2畜肉、禽肉、鱼肉,虾肉、动物肝脏等分别(或组合)与其他食品原料制作的产品(不包括汁类产品),畜肉、禽肉、鱼肉、虾肉、动物肝脏含量最多的配料占产品的总质量不应小于8%(按配料计算)。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不应小于0.7 g/100 kJ(3 g/100 kcal),脂肪含量不应大于1.4 g/100 kJ(6 g/100 kcal)。 4.3.3 含有鱼肉的产品,产品中组胺的量不应大于10 mg/100 g。 4.3.4 以水果和/或蔬菜为主要原料制作的汁、泥,颗粒或片(块)状产品,不应添加氯化钠。 4.3.5 产品的钠含量在即食状态下不应大于200 mg/100 g。 4.3.6 产品的能量值按照GB 10769中的方法计算。蛋白质检验方法见GB 5009.5;脂肪检验方法见GB 5009.6;钠检验方法见GB 5009.91 ;组胺检验方法见GB 5009.208。 4.4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6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番茄酱与番茄汁产品还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微生物限量指标
4.7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7.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分别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及有关公告。 4.7.2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分别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有关公告。 5其他 5.1产品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标示。 5.2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颗粒、片(块)状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应标明“本产品含颗粒、片(块)状物,食用时请注意吞咽安全”。 5.3 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