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本标准与GB 10769—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术语、定义和产品分类的描述; —--增加了部分营养成分的最大值; ——将维生素C由可选择营养成分调整为基本营养成分,增加镁为可选择营养成分,删除了碘为可选择营养成分﹔ ——增加了不应使用蜂蜜,修改了糖添加量的规定﹔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 ——更新了检测方法标准编号; ——增加了包装介质描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术语和定义 2.1较大婴儿 6~12月龄的人。 2.2幼儿 12~36月龄的人。 2.3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大米、小麦、小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干物质占总干物质组成的50%及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食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适用于6~36月龄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3产品分类 3.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用乳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或即食状态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或即食状态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熟制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4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或乳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如饼干,磨牙棒、其他。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食用安全,满足婴幼儿的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不应使用蜂蜜。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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