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GB 10769-2025)

2025-5-5 08:45| 发布者: 中医天地| 查看: 600|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大米、小麦、小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干物质占总干物质组成的50%及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 ...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本标准与GB 10769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术语定义和产品分类的描述;

--增加了部分营养成分的最大值;

——将维生素C由可选择营养成分调整为基本营养成分,增加镁为可选择营养成分,删除了碘为可选择营养成分﹔

——增加了不应使用蜂蜜,修改了糖添加量的规定﹔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

——更新了检测方法标准编号;

——增加了包装介质描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术语和定义

2.1较大婴儿

612月龄的人。

2.2幼儿

1236月龄的人。

2.3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大米、小麦、小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干物质占总干物质组成的50%及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食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适用于636月龄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

 

3产品分类

3.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用乳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或即食状态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或即食状态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熟制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3.4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或乳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如饼干,磨牙棒、其他。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食用安全,满足婴幼儿的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不应使用蜂蜜。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滋味、气味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组织状态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冲调性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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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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