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附件5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审查人员: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记录表适用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 2.本记录表的审查条款参照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等相关标准。 3.本记录表分为机构与人员、厂房布局、设施设备、原辅料管理、生产管理、品质管理、库房管理等七个部分,合计103项审查条款,其中关键项9项,重点项37项,一般项57项,现场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各条款序号前标注“**”的为关键项,标注“*”的为重点项,其余为一般项。 4.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结论,不适用的审查条款除外: (1)现场核查有一项(含)以上关键项不合格; (2)现场核查有五项(含)以上重点项不合格; (3)现场核查有十项(含)以上一般项不合格; (4)现场核查有三项重点项不合格,五项(含)以上一般项不合格; (5)现场核查有四项重点项不合格,两项(含)以上一般项不合格。 5.条款1.4、1.6中“相关专业”,是指医药、生物、食品等相关专业;条款3.14、3.22、6.9、6.11中“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是指经过相关部门进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机构;条款3.19中“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标准要求,“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标准要求。 6.现场核查内容在“核查记录”中如实记录,不适用的审查条款应明确标注,相关问题可附页记录。 7.申请人申请原料提取物许可类别的,“原料提取物”部分应审查4.6至4.18的全部条款;原料提取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提取物”部分仅审查4.6至4.15的相关条款。 8.申请人申请复配营养素许可类别的,“复配营养素”部分应审查4.19至4.26的全部条款;仅从事本企业所生产保健食品原料混合加工的,不适用“复配营养素”部分的审查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