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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提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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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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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具有两名以上能够鉴别动植物等原料真伪优劣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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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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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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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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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的前处理车间应配备必要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并运行良好,应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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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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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的前处理车间应与成品生产车间分开,人流物流通道应与成品生产车间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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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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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照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要求,制定原料前处理工艺规程,建立原料提取生产记录制度,包括原料的称量、清洗、提取、浓缩、收膏、干燥、粉碎等生产过程和相应工艺参数。每批次提取物应标注同一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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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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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与原料前处理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提取、浓缩、收膏等工序应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便于管道清洁,防止交叉污染。采用敞口方式进行收膏操作的,其操作环境应与保健食品生产的洁净级别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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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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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物的干燥、粉碎、过筛、混合、内包装等工序,应在洁净车间内完成,洁净级别应与保健食品生产的洁净级别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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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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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的清洗、浸润、提取用水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清洗提取设备或容器内表面应当使用纯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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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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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用溶剂需回收的,应当具备溶剂回收设施设备;回收后溶剂的再使用不得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不得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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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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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产品应当进行提取率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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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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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原料提取物的检验设备和检验能力,能够按照提取物质量标准或技术要求进行全项目检验,并按照全检量的要求进行提取物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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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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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对提取物进行稳定性考察,确定原料提取物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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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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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提取物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各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提取物留样至少保存至保质期后一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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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营养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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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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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照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制定复配营养素的产品技术标准、工艺操作规程以及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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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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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照保健食品产品配方要求,采用物理方法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维生素、矿物质营养素补充剂,通过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均匀混合制成复配营养素。复配营养素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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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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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具备自动称量、自动投料、自动混合等生产设施设备,并能够进行实时检测和生产过程记录,保证产品的均匀混合和在线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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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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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营养素的生产过程应在密闭设备内完成,并采用有效的防尘捕尘设备,生产环境洁净级别应与保健食品生产的洁净级别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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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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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复配营养素批生产记录制度,每批次复配营养素应标注同一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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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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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具有复配营养素的检验设备和检验能力,每批产品均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感官、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以及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的检验。复配营养素的感官、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项目,可参照《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的要求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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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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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全检量的要求做好产品留样,并对复配营养素进行稳定性考察,确定产品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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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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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营养素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各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产品留样至少保存至保质期后一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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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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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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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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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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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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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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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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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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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并连续完成保健食品的全部生产过程,包括原料的前处理和成品的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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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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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建立生产批次管理制度,保健食品按照相同工艺组织生产,在成型或灌装前经同一设备一次混合所产生的均质产品,应当编制唯一生产批号。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能够确保产品均质的保健食品,可以编制同一生产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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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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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日期不得迟于完成产品内包装的日期,同一批次产品应当标注相同生产日期。批生产记录应当按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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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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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批生产记录制度,批生产记录至少应当包括:生产指令、各工序生产记录、工艺参数、中间产品和产品检验报告、清场记录、物料平衡记录、生产偏差处理以及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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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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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保健食品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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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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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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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按规定进行洗手、消毒和更衣,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头发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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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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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不同洁净级别区域的工作服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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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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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投料使用应当经过双人复核,确认其品名、规格、数量等内容与生产指令相符,并符合相应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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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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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应当经过物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进入洁净区的物料应当除去外包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洁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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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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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产品应当标明名称、批号、数量和储存期限,按照储存期限和条件进行储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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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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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产品应当进行物料平衡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确认无质量安全隐患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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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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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杀菌或灭菌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生产工艺要求选择合适有效的杀菌或灭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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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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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产品生产结束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清场,生产用工具、容器、设备进行清洗清洁,生产操作间、生产设备和容器应当有清洁状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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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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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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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持有人,受托方应能够完成委托生产品种的全部生产过程。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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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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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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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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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应建立受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承担受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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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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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应留存受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记录,并做好产品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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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品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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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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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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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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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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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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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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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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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质量管理职责;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制度;物料供应商管理制度;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和放行制度;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制度、仪器仪表检定校验制度;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清场管理制度、验证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稳定性考察制度、文件与记录管理制度、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产品跟踪监测制度、不安全品召回制度以及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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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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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定期对工艺操作规程、关键生产设备、空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杀菌或灭菌设备等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和结论应当有记录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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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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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产品记录管理制度,原料的采购、发放、投料以及产品的生产、检验、放行等记录要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保健食品保质期后一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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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留样和标签标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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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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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设立与保健食品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留样室和原料标本室,具备与产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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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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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的每批保健食品都应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产品质量追溯检验的要求,样品至少保存至保质期后一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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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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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保健食品管理的相关要求,企业应当设专库或专区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凭生产指令按需求发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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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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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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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具备对原料、中间产品、成品进行检验所需的房间、仪器、设备及器材,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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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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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保健食品要按照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每个品种每年要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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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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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企业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留存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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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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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检验室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区分开,在洁净车间内进行的中间产品检验不得对保健食品生产过程造成影响。致病菌检测的阳性对照、微生物限度检定要分室进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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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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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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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提供一年内的保健食品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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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库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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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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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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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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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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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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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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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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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建立库房台账管理制度,入库存放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以及成品,严格按照储存货位管理,确保物、卡、账一致,并与实际相符。企业使用信息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的,应确保信息安全备份可追溯,系统信息与实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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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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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面积应当与所生产的品种、规模相适应,根据成品贮存条件要求设置防尘、防蝇、防虫、防鼠、照明、通风、避光以及温湿度控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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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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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和成品应当设立专库或专区管理,物料和成品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批离墙离地存放。采用信息化管理的仓库,应在管理系统内进行电子标注或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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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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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的物料和成品要单独存放,并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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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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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和液体物料应当分开存放,挥发性物料应当避免污染其他物料,相互影响风味的物料应密闭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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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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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应当按规定的保质期贮存,无规定保质期的,企业需根据贮存条件、稳定性等情况确定其贮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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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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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和成品应当采用近有效期先发、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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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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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关键项(标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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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重点项(标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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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一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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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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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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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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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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