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方案

2026-3-7 20:12|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16| 评论: 0

摘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等文件,培养满足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需要 ...

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疾控综科教发〔202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为高质量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在前期疾控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疾控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

2026115

 

 

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方案(试行)

 

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公共卫生医师的重要途径,是相关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医学院校教育后,接受以提高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等文件,培养满足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需要的复合型公共卫生医师队伍,高质量推进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牵头、多方参与,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分类实施、逐步完善,遵循医学教育和公共卫生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面提升公共卫生医师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202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到2030年,每个县(市、区)均有接受过规范化培训的公共卫生医师。到2035年,基本建立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二、工作内容

(一)培训对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工作并已获得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资格或符合公共卫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需要接受培训的中级职称以下人员。

(二)培训年限。培训年限为2年,实施“1+17+6”分阶段培训,包括1个月的综合素养培训、17个月的基本核心能力培训、6个月的岗位强化培训。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学习经历和岗位胜任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经申请,培训基地及委派单位同意,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培训模式。实行以胜任力为导向,医防融合型培训模式。围绕职业素养、专业能力、沟通合作与管理能力、科研与教学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等核心胜任力要求,依托培训基地,全链条统筹安排公共卫生、临床医学(含中医药)、卫生管理各领域知识技能培训。

全部培训对象应当参加综合素养培训、基本核心能力培训,并根据已从事或拟从事工作领域选择岗位强化培训具体模块。岗位强化培训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控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医防融合等4个模块。

(四)培训招收。国家制订中长期和年度培训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时公布培训基地基本情况、培训容量、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各培训基地依据核定容量,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培训人员。

(五)培训内容。国家制订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总则及培训细则。培训内容包括思政理论、医学人文、法律法规等通识内容和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卫生应急处置、公共卫生干预和服务等专业内容,强调公共卫生与临床思维培养、技能训练和综合素质提升。

(六)培训基地。培训基地是承担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培训需求和基地标准进行认定。国家制订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遴选培训基地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指导和管理区域内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原则上设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副省级城市及综合实力较为突出的地市级疾控机构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鼓励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疾控机构牵头将符合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医院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等作为协同单位,共同承担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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