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国卫医政发〔2026〕8 号 )

2026-4-11 20:47| 发布者: 中国文化| 查看: 16| 评论: 0

摘要: 将心理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及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心理服务新格局,推动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到2030年,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 ...

关于印发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我们制定了《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央社会工作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2026323

 

 

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强化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将心理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及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心理服务新格局,推动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2030年,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基本健全。80%以上的行政村、城市社区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并提供心理服务;各级各类学校具有心理服务场所(心理辅导室等)并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非公经济组织创造条件为员工开展心理服务;各级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各县(区)至少有1所医院提供心理门诊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省级12356心理援助平台,各省份及市(地、州、盟)具有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建强社会心理服务阵地

1.夯实基层心理服务。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等服务场所,设置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站),向居民提供心理服务。心理服务人员(包括心理咨询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网格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通过心理疏导、心理慰藉等及时助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发现有医疗需求的,依法依规引导或转介到相应机构进行专业干预。(中央社会工作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教育系统心理服务。规范设置学校心理服务场所(心理辅导室等)并加强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心理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科学设计心理健康教材和课程,构建大中小学相衔接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坚持立德树人,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持续实施好“双减”行动,确保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学生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挫折教育,增强学生适应环境、调适情绪、应对压力等方面能力,提高心理韧性和心理免疫力。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科学规范运用测评结果,构建心理健康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大心理问题发现、转介就医及愈后复学机制。(教育部牵头,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心理服务。鼓励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专门或依托已有部门设立心理辅导室,规模较小的可通过购买服务、举办讲座等方式,为员工提供心理服务,帮助员工了解和掌握情绪调节、压力管理等方法,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可结合行业特点,在公安监所、监狱等相应场所设立心理辅导室为系统内工作人员及工作对象提供心理服务。(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卫生健康系统心理服务。健全国家、省、市、县(区)、乡镇(社区)五级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各省、市、县(区)应设置或指定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辖区内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任务。公立精神专科医院应当设置心理门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功能任务定位、患者实际需求和自身能力条件,合理设置心理门诊或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鼓励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设置相对独立的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推动“心身同治”理念在临床各科室诊疗工作中全面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心理健康服务融入家庭医生签约等工作中。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统筹关注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项目价格,合理确定价格水平,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发展社会化心理服务。研究制定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相关行业政策,强化标准建设、执业行为监管等,规范提供心理服务。将心理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人文伦理以及心理知识基本理论、心理服务实践技能等作为执业人员培训重要内容。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服务范围,严禁开展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等服务。服务过程中发现服务对象可能有精神障碍等问题时,依法依规引导或转介到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诊疗。培育一批环境温馨、行为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壮大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

1.加强心理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应用型心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有机衔接的培养机制。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医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交叉领域相关专业,探索符合国情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式,培养适用的心理服务专业人才。支持医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康复、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开设心理学课程,全面提升学生心理知识理论和素养。坚持分类指导、分层推进,逐步建立精神科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下同)、心理治疗技师、心理咨询人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多层次的心理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教育部牵头,中央社会工作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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