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规范长期护理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专业的长期护理服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审核合格后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长护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执行定点管理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执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并对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长护协议范本,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长护协议管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定点机构签订长护协议,开展协议管理、费用审核结算、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地区的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 第五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等情况,统筹规划区域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配置,夯实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工作基础。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一)养老机构,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二)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 (三)其他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第七条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配备长期照护师和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者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三)配备专(兼)职长护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四)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六)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 (一)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二)社区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居家护理或者社区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长护服务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