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供水水质卫生要求 4.1应保证用户在应急期间饮水安全,应急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供水应经消毒处理,不应含有病原微生物; b) 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供水中化学物质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c) 在发生核泄漏或其他有放射性污染可能的突发污染事件影响供水水质时,应按照 GB 5749 要求检测放射性指标。应急供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4.2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供水水质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其他指标应符合GB 5749 要求。 表 1 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供水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及限值
4.3对于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中未列入 GB 5749 中的化学性特征污染物,按照 WS/T 777 进行健康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综合研判,确定污染物的健康风险。健康风险评估中急性参考剂量的推导方法按照 WS/T 10006 执行,推导示例见附录 A。
5 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5.1应急供水单位应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发生污染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方案,迅速查找污染事件原因、确定污染物并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2应急供水单位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中使用的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水质处理器等各类应急处理设备和材料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6 水质应急监测 6.1发生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后,应根据应急方案确定监测指标、监测布点和采样检测频率,及时掌握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污染动态变化和污染趋势。 6.2对 GB 5749 中未规定指标限值的化学污染物,尽可能采用适当的检验方法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污染物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判断污染物毒性。 6.3发生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在现场可使用水质快速检测仪器尽快判断水质状况,作为实验室水质检测辅助判别依据。 6.4应急监测水质检验方法可按照 GB/T 5750 或与 GB/T 5750 原理一致的其他检验方法执行。污染物的检验方法可参照国内外水质检验方法。
7 应急供水单位恢复供水卫生要求 对于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导致应急供水单位停止供水或更换水源,在恢复供水前,应按照 GB 5749规定的指标及限值进行检测和评价,全部指标均符合 GB 5749 规定的限值后方可恢复供水。如特征污染物在 GB 5749 水质参考指标内,应按照其限值进行评价;对 GB 5749 规定指标以外的污染物应进行健康风险评估,当评估后认为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时方可恢复供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