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处方药网络零售页面的产品标题可以按照“商品名称(如有)+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的格式进行展示,商品详情页面中展示的药品批准文号、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 第十四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展示处方药产品本身相关的图片时,可展示实物拍摄图、包装内容物图、产品注册批件图等,图片内容如涉及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应当对图片相应内容进行适当处理,以符合《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信息发布要求。 第十五条 处方药销售前,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用药风险,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包括可以在咨询页面或者订单页面通过红字提示、弹窗提示、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形式进行确认。对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还应在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运动员慎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第十六条 法规规定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明确要求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的药品,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定期排查,制定管理防范措施,避免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第十七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的过程中,不得引导消费者过度使用药品或者不合理使用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应避免以下存在法律风险的行为,包括:以答题竞猜、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者礼品等方式提供处方药;以提货卡、核销码等形式向公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处方药;将处方药与其他商品或者药品以商品组合形式向消费者销售等。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与治疗目的不符的药品,包括以营销为目的的短视频发布、直播推广、私域销售等,以防止产生危害公众用药安全、引发药品滥用等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审核发现处方上的用药对象是未成年人时,应告知其购买处方药需监护人同意,在相关专业药师指导下购买使用,向其警示用药安全风险,必要时进行拦截,避免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九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第二十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处方审核。负责处方审核的执业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要素,确保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处方的具体要求参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通过处方审核前,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向消费者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通过网络接收的电子处方或者纸质处方影印版本,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并注明日期。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处方重复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将处方或者其复印件存档备查,鼓励使用电子签章等技术进行标注和校验。 第二十二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要确保本企业的处方审核工作由执业药师开展,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或者人工智能代为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处方审核质量,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需将处方审核人员的日均审方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拒绝处方调配和销售: (一)伪造的虚假处方; (二)已被篡改内容或者已被标记使用的处方; (三)存在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处方; (四)存在禁止网络销售相关药品的处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调配和销售过程中应当加强风险研判: (一)无适应症或者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 (二)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或者医师执业范围开具的处方; (三)短时间内同一账号大量、多次购买同类药品的处方; (四)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 第二十五条 处方审核完成后,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处方准确调配药品。调配药品时,要认真检查药品的外观质量和有效期,根据药品的体积、重量、储存条件等选取适宜的包装物及填充材料,保证配送过程中包装不易损坏或者变形,防止药品出现包装破碎、被污染等情形。 第二十六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开展用药指导时要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向消费者进行用药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七条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要在消费者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销售凭证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出具,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应当清晰留存,确保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通过门店自提方式交付药品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需要提醒消费者现场核对药品名称、包装、数量、有效期、追溯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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