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2026-6-8 17:51|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46| 评论: 0

摘要: 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及其他中药相关规定中附条件批准情形和条件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或人用经验研究期间,向药审中心提出附条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的公告2026年第41号)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和政策解读,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时,附条件批准药品的药品注册证书已过期,但持有人有延期研究或更换确证性研究方案诉求的,可参照《工作程序》及政策解读要求,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相应注册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1.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2.政策解读

国家药监局

2026422

 

 

附件1

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为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加快具有突出临床价值的临床急需药品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条件

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及其他中药相关规定中附条件批准情形和条件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或人用经验研究期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其中:

(一)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应为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相关疾病的预防用疫苗。

二、工作程序

(一)早期沟通交流申请。鼓励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经充分评估后,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就附条件批准的临床研究计划、关键临床试验设计及疗效指标选择、其他附条件批准的前提条件、确证性研究的初步设计和实施计划等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

(二)上市申请前的沟通交流申请。拟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递交前,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确证性研究的进展、预期完成时间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其他研究工作等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拟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可以在沟通交流中一并提出,待同意后按照《药品上市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及有关规定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三)提交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经沟通交流评估确认初步符合附条件批准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同时,提交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表(见附1),并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支持性资料。

(四)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对于审评通过,且如果以早期临床试验数据支持附条件上市、已经提交启动确证性研究(以首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为启动标准)证明材料的,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发给药品注册证书,并载明药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时限等。完成时限自附条件批准上市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4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根据确证性研究的完成时限及审评完成时限确定。

经技术审评发现不满足附条件批准上市要求的,或审评结束前仍未收到启动确证性研究证明材料的,作出不通过的审评结论,发给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在完成相应研究后按常规批准程序重新申报。

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已有药品获得常规批准后,其它在研或在审的同类药品不再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要求。

在附条件上市申请审评期间,申请人如完成确证性研究,可以向药审中心提出转为常规批准审评程序,并补充确证性研究资料,药审中心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终止附条件批准审评程序,转为常规批准审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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