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

2026-6-6 20:28|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9| 评论: 0

摘要: 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省共济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本规程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以下简称跨省共济),是指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设定共济额度,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20266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业务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流程,推动业务协同联动,提高经办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3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以下简称跨省共济),是指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设定共济额度,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保缴费。个人医保钱包实行虚拟额度管理。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省共济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跨省共济经办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医保部门承担制定全国跨省共济操作规范、业务流程等职能,负责跨省共济资金管理、对账清分、业务协同、信息系统支撑等工作。

第五条省级医保部门承担跨省共济业务流程、标准规范在本辖区内的组织实施,辖区内跨省共济资金管理、对账清分、业务协同、信息系统支撑等职能。

第六条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国家和省级跨省共济有关规定,做好本统筹地区内业务经办、资金管理、业务协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共济关系管理

第七条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称“共济人”)的近亲属(以下称“被共济人”),被共济人应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

第八条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级医保服务平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多种渠道建立或解除共济关系。

第九条建立共济关系时共济人应签署承诺书,对承诺事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

第十条共济人与被共济人在共济关系建立期间均可自主办理解除。共济人或被共济人的医保关系终止或发生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共济关系自动解除。

 

第四章 共济额度管理

第十一条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共济额度再共济给第三人。被共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可共济结算。

第十二条共济人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建立共济关系时,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将共济关系及共济额度信息推送至共济人参保地,共济人参保地将共济关系及共济额度计入共济人个人信息,并将确认结果返回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在接收到成功响应后,将共济关系及共济额度信息同步推送至被共济人参保地;被共济人参保地据此将共济关系及共济额度信息计入被共济人个人信息。

通过共济人参保地的省级医保服务平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渠道建立共济关系时,共济人参保地将共济关系及共济额度信息上传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将共济关系及共济额度信息推送至被共济人参保地或由被共济人参保地下载,被共济人参保地据此将共济关系及共济额度信息计入被共济人个人信息。

共济额度使用时,被共济人参保地实时记录共济额度使用信息,将其计入被共济人个人信息,共济额度使用后上传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共济人参保地每日下载共济额度使用信息。

第十三条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共济额度转出频次和限额,规范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各省可明确个人账户与医保钱包支付顺序。被共济人使用医保钱包额度时,按照共济额度设定先后顺序使用。

第十五条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解除共济关系时,被共济人尚未使用的共济额度自动恢复至共济人个人账户。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将共济额度及共济额度使用信息推送至共济人参保地与被共济人参保地,双方对共济额度及共济额度使用信息进行对账,并将对账结果返回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对账成功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将解除信息推送至共济人参保地与被共济人参保地,双方将共济额度维护成零余额。若对账失败,由被共济人参保地将共济额度使用信息同步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和共济人参保地。

通过省级医保服务平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渠道解除共济关系时,被共济人尚未使用的共济额度自动恢复至共济人个人账户。由主动解除共济关系的一方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将共济额度及共济额度使用信息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将共济额度及共济额度使用信息推送至共济关系另一方,双方对共济额度及共济额度使用信息进行对账,并将对账结果返回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对账成功后,将解除信息推送至共济人参保地与被共济人参保地,双方将共济额度维护成零余额。若对账失败,由被共济人参保地将共济额度使用信息同步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和共济人参保地。

共济关系解除后,被共济人发生退费的,共济金额按原渠道返回,因共济人参保关系发生变化(如转移接续、中断参保、一次性支取等)等原因无法退回共济人个人账户的,由共济人建立共济关系时的参保地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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