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

2026-6-10 20:16|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14| 评论: 0

摘要: 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制定。符合条件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获批上市时,国家药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给予最长不超过6年的数据 ...



附表1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与数据保护期

分类

内容

数据保护期

备注

1

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

6

 

2

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

4

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原研药品,首次提交境内外均未获批的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数据保护期为6年。

3

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

3

同品种首家在境内获得批准的药品。

4

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

-

不给予数据保护。

5

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5.1

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6

符合第七条第二款情形的,数据保护期为4年。

境外上市的改良型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4

 

5.2

境内未上市、境外上市的仿制药申请在境内上市

3

同品种首家在境内获得批准的药品;仿制境外已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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