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主索引 6.1数据内容 主索引包含索引编号、索引信息、创建和更新信息。具体项目见附录A。 主索引信息应跟随对应的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 6.2数据来源 主索引信息由国家平台根据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中的相关数据项计算生成或更新。 6.3数据更新 当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新增时,国家平台应根据相关规则,计算主索引数据。当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更新时,若更新内容涉及计算主索引所需的数据项,国家平台应根据更新后的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重新计算主索引数据。 新增和更新的主索引数据应由国家平台向该主索引属地化管理的下级平台逐级同步,同一自然人的主索引数据应在相关各级平台间保持一致。 6.4数据分类、分级 主索引数据在疾病预防控制数据中的分类属于基础资源类,分级属于重要数据。
7 主数据 7.1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 7.1.1 数据内容 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应包含传染病监测预警业务开展所需的自然人基本的属性信息,以及根据基本属性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产生的自定义动态标签。具体项目见附录B中的B.1部分。 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应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 7.1.2 数据来源 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应由各级平台从本级各类业务系统数据中动态提取后创建和更新。 7.1.3 数据更新 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应根据出生、死亡情况及业务活动情况动态更新。可通过出生登记、免疫规划业务数据等新增出生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通过死亡登记业务数据等标记已死亡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在其他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业务信息动态更新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 当各级平台上各类业务系统数据中涉及居民基本信息的数据项更新时,各级平台应根据数据来源、采集方式、业务场景等综合判断更新数据的质量,将质量较高的更新数据通过主数据交互API更新至本级平台的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中。 新增和更新的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应由本级平台向上级平台和该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属地化管理的下级平台逐级同步,同一自然人的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应在相关各级平台间保持一致。 7.1.4 数据分类、分级 个案人口信息主数据在疾病预防控制数据中的分类属于基础资源类,分级属于重要数据。 7.2地理信息主数据 7.2.1 数据内容 地理信息主数据应包含传染病监测预警业务开展所需的国内外地理实体和图元信息,以及根据地理实体属性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产生的自定义动态标签。具体项目见附录B中的B.2部分。 各级平台可对辖区范围内的地理信息主数据进行管理。 7.2.2 数据来源 地理信息主数据应由各级平台在自然资源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发布数据、相关标准等的基础上,结合本级各类业务系统数据、外部来源数据等动态增补和完善。 7.2.3 数据更新 地理信息主数据采用常态化主动更新机制。当各级平台在传染病监测预警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现辖区范围内的地理信息主数据存在缺失、不准确等情况,无法满足传染病监测预警业务需求时,应在核实地理信息变更情况的前提下,通过主数据交互API对相应地理信息主数据进行更新。 更新后的地理信息主数据应由本级平台向上、下级平台逐级同步。上级平台在收到更新数据后,应向其上级、其他下级平台继续逐级同步,保持地理信息主数据在各级平台间的一致性。 7.2.4 数据分类、分级 地理信息主数据在疾病预防控制数据中的分类属于基础资源类,分级属于一般数据。 7.3组织机构主数据 7.3.1 数据内容 组织机构主数据应包含传染病监测预警业务开展的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根据组织机构属性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产生的自定义动态标签。具体项目见附录B中的B.3部分。 各级平台可对机构地址在辖区范围内的组织机构主数据进行管理。 7.3.2 数据来源 组织机构主数据应由各级平台在校对、整合来自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相关编码的基础上,结合本级各类业务系统数据、外部来源数据等动态增补和完善。 7.3.3 数据更新 组织机构主数据采用常态化主动更新机制。当各级平台在传染病监测预警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现辖区范围内的组织机构主数据存在缺失、不准确等情况,无法满足传染病监测预警业务需求时,应在核实组织机构变更情况的前提下,通过主数据交互API对相应组织机构主数据进行更新 更新后的组织机构主数据应由本级平台向上、下级平台逐级同步。上级平台在收到更新数据后,应向其上级、其他下级平台继续逐级同步,保持组织机构主数据在各级平台间的一致性。 7.3.4 数据分类、分级 组织机构主数据在疾病预防控制数据中的分类属于基础资源类,分级属于一般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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