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治疗救助现症患者。 1.完善地方病病例筛查和报告体系。做实重点地区新发克汀病、甲状腺肿大、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地方病患者筛查。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病例报告、信息共享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式,实现诊疗、随访、宣传教育一体化服务,精准落实建档立卡、治疗和随访管理工作。坚持中西医并重,精心开展患者治疗,规范开展治疗效果评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保障作用。持续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合力,结合各统筹地区实际情况,按规定做好地方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大骨节病、氟骨症、克汀病患者按相关规定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对因地方病导致家庭存在返贫风险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测范围,按规定给予救助帮扶。(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疾控局、中国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精准监测评价。 1.健全监测评价体系。持续规范开展年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监测和地方病流行状况调查,动态调整监测和调查方式,准确反映和预测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干预措施的有效衔接,完善防治策略。加强地方病信息化建设,保证监测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国家疾控局负责) 2.建立病区退出机制。制定病区退出标准和程序,重点针对地方性氟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地方病病区,将病情持续达到相关标准、防治措施落实稳固的病区,通过履行病区退出程序,退出现有病区名单,建立历史病区信息库,定期开展监测。(国家疾控局负责) (四)提升综合防治能力。 1.加强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统筹规划和建设地方病防治区域技术中心,增强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地方病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能力。支持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合理配备、更新地方病防治相关仪器设备,提高地方病防控能力。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地方病防治公共卫生职责和能力。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作用,提高对地方病现症患者的规范治疗能力。(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地方病防治人才队伍建设。保障疾控机构的地方病防治队伍稳定,开展专业人员能力提升与技术培训,重点围绕现场监测、实验室检测和防治宣传等技能,提升各级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工作能力。加强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推动将地方病防治核心知识和技术纳入全科医师培养考核内容,提高基层防治人员的综合能力。(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能力。 1.开展多元化地方病防治科普宣传。针对不同群体采取多元化的宣传方式,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增强公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完善地方病防治宣传核心信息。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创作个性化健康教育作品,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开展现场互动、线上宣传、科普竞赛等活动,拓展健康教育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广电总局、国家疾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效果评价。调查地方病防治知识知晓率、病区群众健康行为改变率,分析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效果,提高健康教育知行转化率,促进公众逐步养成健康行为和习惯。(国家疾控局负责) (六)加强科研攻关和国际合作。 1.加大地方病防治科技研发力度。充分利用我国地方病防治现场资源,建立碘缺乏病、氟骨症等地方病专病队列。深入开展地方病病因、发病机制、机体损伤及生物标志物等研究。推动研发更加精准、适宜、可推广的地方病防治新技术。采取综合措施和技术方法,建立多病同防管理模式,开展地方病多病同防干预及防治策略研究。(国家疾控局负责) 2.强化地方病防治技术储备与国际合作。建设地方病生物样本库。开展地方病流行风险预测研究及技术储备。做好早期诊断及治疗靶点检测等技术储备。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合作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开展科研、防治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全面指导各地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扎实推动各项防治措施落地见效。各地有关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将积极推动地方病防治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推出一批适宜的防治新技术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卫生健康、疾控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修订一批适合基层使用的地方病防治相关标准,保障防治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国家疾控局负责制定本实施方案评估方案并组织开展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