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2026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提升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和临床疗效,国家中医药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4月8日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2026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验收、贮藏与养护、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处方点评等管理。 第三条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贮藏与养护、调剂、煎煮、处方点评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中药饮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 中药饮片管理应当以质量管理为核心,制定实施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鼓励使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中药饮片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人员要求 第六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当设立中药药事管理组织,建立健全本机构中药饮片全过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一级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中药饮片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直接从事中药饮片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为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经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中药士或经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中药饮片验收人员,二级以上医院应当为具有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为具有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复核、安全用药指导人员,二级以上医院应当为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医院应当为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 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和临方加工人员,应当为具有三年以上中药相关工作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尚未评定级别医院的相关人员要求,按照床位规模执行相应级别医院的人员要求。 第三章 采 购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品种目录和中药饮片采购制度。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以次充好,严禁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应当验证加盖供应单位公章原始印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由法人代表签字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采购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及毒性中药饮片、受国家相关保护的中药饮片、原料为进口药材的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的中药饮片,应当验证供应单位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医院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中药饮片购销合同、中药饮片供应质量保证协议等。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供应单位资质、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及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中药饮片规格、价格、产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发生变化的,供应单位应提前向医院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经医院评估同意后方可按照要求配送;因上述信息变化不能及时供货或经评估上述信息变化对临床诊疗和医疗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医院应当及时按程序变更供应单位。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所购中药饮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第十九条 验收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核对随货同行单、发票;对包装完整性、包装标签与单据一致性、中药饮片质量等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合格的,对中药饮片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装量、执行标准、保质期(有效期)、合格标识、标签、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等逐一登记,注明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并由验收人员与仓库管理人员共同签字,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 验收特殊管理的中药饮片时需核对相关资质等信息。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及毒性中药饮片,验收入库记录应当采用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后不少于五年。 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置中药饮片检验室、标本室,并能掌握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常规检验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