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贮藏与养护 第二十二条 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条件及设施。 第二十三条 中药饮片出库时应检查核对药品数量和质量,填写完整的出库单,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规定的贮藏方法、条件为标准,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对贮藏环境(含温湿度)、贮藏设备运行情况和在库中药饮片质量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记录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查。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章 调 剂 第二十五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应当有与调剂量相适应的面积,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中药饮片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并明确标明药品名称。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 第二十七条 中药饮片装斗时应当清斗,严格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第二十八条 中药饮片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对中药饮片处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方可调配;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况的,应当告知处方医师,建议其修改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处方医师不同意修改时,应当由处方医师确认(“双签字”),调剂人员做好记录并纳入处方点评;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条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合格后方可发出。复核率应当达到100%。 第三十一条 发药时应当根据处方(医嘱)向患者或陪同人员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中药饮片煎煮、服用方法、特殊用法、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当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抽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第三十三条 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饮片,应当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应当保存两年以备查。 第三十四条 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依据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专用处方进行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成人一次常用量为每天3~6克。处方应当保存三年以备查。 第七章 临方炮制与临方加工 第三十五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院可以根据临床需要购买中药材,在本机构炮制、使用。 医院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医院进行临方炮制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质量负责,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应当做好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加工及验收记录,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第三十七条 医院可以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再加工所用炮制方法应有相关规定或文献资料支撑,对仅有文献资料支撑的炮制方法,应当依据文献记载制订炮制工艺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 医院进行中药饮片临方加工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八章 煎 煮 第三十九条 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应当依据《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执行。 医院煎煮服务能力不足、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可委托具备煎煮条件和能力的机构开展代煎工作。 第四十条 医院委托有关机构提供代煎服务的,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代煎质量保证协议。受托机构对中药饮片代煎质量负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中药饮片代煎质量跟踪、追溯、监控体系,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医院对中药饮片代煎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加强中药饮片代煎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定期对受托机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保障中药饮片临床疗效和患者用药安全。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或委托省级中药药事质控中心制定中药饮片代煎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九章 处方点评 第四十一条 医院应当依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建立健全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医院应为开展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对需要使用医院信息系统的,应提供相应的权限。 第四十二条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由医院组织实施,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抽查。其他各级各类医院中药饮片处方点评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全行业管理和属地化原则,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中药药事质控中心、行业学协会等第三方进行处方点评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三条 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应当围绕处方书写的规范性、药物使用的适宜性(中药饮片名称、用法用量、辨证论治、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重点点评味数过多、费用过高的中药饮片处方。医院应当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中药饮片合理应用。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医院应当强化中药饮片处方点评结果应用,将其作为对医院和医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医院评审评价、绩效监测以及医务人员评优、评先、晋升、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其他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管理和各医疗机构的少数民族药饮片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六条 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按照《关于加强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方炮制:是指按照中医药理论,为提高调剂、煎煮与制剂的质量及效率,满足临床(特殊)需求,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的过程。 临方加工:是指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处方(医嘱),按照传统工艺将中药饮片加工成不同剂型制品的过程,实现用药个体化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日国家中医药局和原卫生部发布的《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