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人员培训要求 (一)上岗前培训。 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医疗、护理和工程技术工作人员,须具备医疗卫生领域基本从业资质,医疗、护理人员须完成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注册程序。在此基础上,从事血液透析临床工作前,还应依据所在地区省级肾脏病(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要求,完成相应的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一般要求在本省或外省具备血液透析培训资质的医院接受实地培训(医师不少于6个月,护理及工程不少于3个月),并顺利结业,获得从业资格。 (二)医护人员培训。 所有医护人员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必须系统学习并熟练掌握国家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发布的各项感染控制法规与规章制度,至少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以及本中心的感染防控制度与应急预案等。 1.培训内容应重点涵盖以下方面: (1)无菌操作技术的规范执行; (2)标准预防措施的有效落实; (3)传染病患者的识别与隔离管理流程; (4)职业安全防护,如锐器伤处理流程; (5)患者身份识别及隐私保护; (6)传染病暴发上报流程及制度; (7)医疗废物处理规范及流程; (8)《血液透析部门(中心)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标准》(WS/T854); (9)应急预案的培训。 2.血液透析操作培训,医护人员须全面掌握血液透析的标准化临床操作流程,具体包括: (1)血路管及透析器的安装与预冲,透析过程中的各项监测,上下机操作,废液排放等; (2)内瘘的评估与穿刺; (3)中心静脉导管的评估、无菌连接与维护; (4)各种血液净化模式的实施; (5)抗凝方案的个体化应用; (6)透析急性并发症(如透析中低血压、失衡综合征、透析器过敏反应等)的识别与应急处理等。 培训应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兼职医院感染控制护士或医师须通过县(市、区)级或以上部门举办的医院感染相关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集中培训与考核(或血液透析继续教育),并完整保存培训及考核记录。 (三)工程师(技师)培训。 负责水处理系统和血液净化设备维护的工程师(技师),必须具备相关的电气与机械基础知识。经培训,工程师(技师)应达到如下要求,包括熟悉《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液体的制备和质量管理》(YY0793)系列国家标准,熟练掌握水处理设备(包括前处理系统、反渗透主机、输送管路)的工作原理、日常监测项目(如硬度、总氯、反渗水电导度、细菌、内毒素等)、定期维护保养流程、系统消毒方法和常见故障排除。同时,需掌握血液透析机等血液净化设备的基本操作、报警识别与处理、定期校准与安全检查等要求。工程师或技师可以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统筹使用。 透析工程师(技师)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每年获取一定专业学分,不断更新透析工程技术知识,提高实践技能。 (四)全员健康管理与职业防护培训。 所有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1次健康体检及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梅毒螺旋体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标志物检测。必须接受职业暴露防护培训,特别是预防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措施以及发生锐器伤后的标准化处理流程。乙型肝炎病毒易感(HBsAb阴性)者,应建议并督促其接种疫苗。 三、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管理规范 (一)传染病管理。 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覆盖全流程的规章制度。 1.建立患者传染病筛查与监测制度。 首次血液透析和新转入的患者,在开始透析前及治疗第3、6个月时必须进行乙型肝炎病毒HBsAg、丙型肝炎病毒HCV抗原(抗体)、梅毒螺旋体(RPR/TRUST、IgM抗体等)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标志物(HIV抗体)的检测,推荐同时检测HBV一DNA、HCV一RNA和HIV一RNA。肝功能至少连续查三个月。当出现无法解释的肝功能异常(如丙氨酸转氨酶升高等)时,应立即进行HBV一DNA、HCV一RNA定量检测。 规律血液透析患者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乙型肝炎病毒HBsAg、丙型肝炎病毒HCV抗原(抗体)、梅毒螺旋体(RPR/TRUST、IgM抗体等)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标志物(HIV抗体)的检测,推荐同时检测HBV一DNA、HCV一RNA和HIV一RNA。应在血液透析室(中心)或所在医院抽取血标本。 首次血液透析和新转入拟在本单位长期透析的患者,应进行胸部X线和(或)肺部CT(3个月内做过可不重复检查,或根据临床需要进行复查),明确是否存在呼吸道传染病。 基层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由透析室(中心)主任、护士长、医生组长、兼职医院感染控制护士或医师组成,承担医院感染防控相应职责。 对于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HBsAg阳性或HCV抗体阳性者,需进一步检测HBV一DNA或HCV一RNA。确认阳性者立即启动隔离透析方案,在专用隔离治疗区进行专机透析,其护理人员、设备、物品均独立;对于HIV阳性或确诊传染性梅毒的血液透析患者,应转诊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血液透析机构透析。 对于透析室(中心)出现乙型、丙型肝炎转阳患者,建议同区域其他规律透析患者参照新入患者进行筛查和监测管理。 2.严格执行分区管理与消毒隔离制度。 血源性病原体(如HBV、HCV、梅毒螺旋体、HIV等)感染患者,应遵循《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号)的要求,分别在各自隔离透析治疗间(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应对隔离透析治疗间(区)患者实施专区管理,使用的设备和物品如透析机、血压计、血糖仪、听诊器、治疗车及耗材等应专区使用并有标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各专区可分别配备抢救车。隔离透析治疗间(区)护理人员应相对固定。患有传染病的血液透析患者,应遵循《医院隔离技术标准》(WS/T311)的要求进行透析治疗。应加强呼吸道感染疾病的筛查,当患者疑似感染为经空气传播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经空气传播疾病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WS/T511)的要求,做好患者隔离、环境消毒、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血液透析单元(床/椅)的清洁消毒要求如下: (1)动静脉压力传感器外部保护罩应一人一用一更换; (2)透析过程中如发生透析器破膜或传感器渗漏,在透析结束时立即进行透析机内部管路和机器表面消毒,传感器渗漏至根部时应更换透析机内部传感器,经处理后的透析机方可再次使用; (3)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对透析机表面和机器内部管路进行消毒;透析机内部管路消毒方法应遵循透析机的使用说明; (4)每例患者透析结束后,应更换患者的床单、被套及枕套;清洁与消毒床头、床尾、床栏、床头柜和功能设备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