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胃蛋白酶原I/II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胃蛋白酶原I/II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胃蛋白酶原I/II检测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样本中胃蛋白酶原I/II(PepsinogenⅠ/Ⅱ,PGⅠ/Ⅱ)的浓度。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胃蛋白酶原I/II检测试剂,包括以酶标记、化学发光标记等标记方法免疫分析试剂,不适用于胶体金标记或其他方法标记的半定量胃蛋白酶原I/II检测试剂(如:试纸条等)和用125I等放射性同位素标记的各类放射免疫或免疫放射试剂。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例如:胃蛋白酶原Ⅰ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 2.分类编码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胃蛋白酶原I/II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6840。 3.包装规格 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测试/盒、××人份/盒、××mL,除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外,其余内容均应采用中文进行表述。 4.主要组成成分 说明产品包含试剂组分的名称、数量、每个组成成分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 5.方法原理 详细说明检验原理、方法,应结合产品主要组成成分、被测物和产物的关系进行描述。 6.预期用途 说明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体样本中胃蛋白酶原I/II的含量,应明确具体的样本类型如血清、血浆等,适用的样本类型应结合实际的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确认。 7.产品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对试剂盒的效期稳定性、开瓶稳定性等信息做详细介绍,包括环境温湿度、避光条件等影响稳定性的条件。 (二)综述资料 1.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检出限、线性区间、准确度、参考区间及临床适用范围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 2.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抗体、标记物、固相载体等选择、制备、质量标准及试验验证研究资料;质控品(如适用)、校准品(如适用)、企业参考品(如适用)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校准品(如适用)还应提供溯源性文件,包括具体溯源链、试验方法、数据及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 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应提交生产工艺的说明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外购,应提供选择原材料的依据及试验资料,供方的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和原材料的企业自检报告。 3.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应提供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可根据申报检测试剂的方法学特性进行编制: 3.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等图标方式表示。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的描述和确定依据,对关键工序应表明并提供验证资料。 3.2产品反应原理介绍,产品的显色/发光系统应提供描述和确定依据。 3.3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适用)、质控方法等。 其中样本采集及处理应说明样本采集和处理的方式、样本保存条件;样本要求应说明适用的样本类型,涉及使用不同抗凝剂的应提供不同抗凝剂对检验结果影响的研究资料;应提供确定样本用量和试剂用量的研究资料,并考虑样本是否需要稀释、加样方式、加样量以及试剂添加顺序、添加量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通过试验确定最佳的样本及试剂的添加方式和添加量;反应条件应提供反应条件的确定资料,应考虑反应时间、反应温度、洗涤次数(如适用)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并通过试验确定最佳组合;校准方法(如适用)、质控方法应提供确定用量的研究资料。 (三)非临床资料 1.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研发阶段对试剂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每项研究应包括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数据、统计方法、分析结果等资料。研究资料中还应体现分析性能评估的背景资料,包括试验地点、选用仪器的型号/编号、试剂批号、所选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临床样本来源等。 分析性能评估所使用的产品应为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定后,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所配套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分析性能评估指标及结果应满足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亦符合下列各指标验证的要求。 1.1检出限 申请人应参考国际或国内有关体外诊断产品性能评估的文件或指导原则建立试剂的空白限和检出限,并进行验证。 1.2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包括:使用参考物质的正确度评价、方法学比对、回收试验等方法,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法的一项或几项进行研究。 1.2.1将PGI(II)国家(或国际)标准品作为样本进行检测,每个样本测试3次,相对偏差应在±15.0%范围内。如果3次结果都符合规定,即判为合格;如果大于或等于2次的结果不符合,即判为不合格;如果有1次结果不符合规定,则应重新连续测试20次,分别计算相对偏差,如果大于或等于19次测试的结果符合规定,即判为合格。 1.2.2采用申报试剂与合理的比较测量程序同时检测临床样本,通过两者的比对研究和偏倚估计,进行申报试剂的准确度评价。比较测量程序可选择同类产品或者参考测量程序。临床样本的浓度水平应覆盖申报试剂的测量区间并尽量均匀分布。可对每个样本进行重复检测,以平均值或中位数进行比较,以减少偏差估计的不确定度。 1.2.3计算回收率,应在85%-115%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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