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蛋白酶原I/II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104号) ... ... ...

2022-1-19 13:30|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1112|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适用于胃蛋白酶原I/II检测试剂,包括以酶标记、化学发光标记等标记方法免疫分析试剂,不适用于胶体金标记或其他方法标记的半定量胃蛋白酶原I/II检测试剂(如:试纸条等)和用125I等放射性同位素标记的各类放射免疫或 ...


1.3线性

建立线性区间所使用的样本基质应与临床样本相似,但不可采用含有对测量方法具有明确干扰作用物质的样本。推荐使用浓度为预期线性区间上限120%~130%的临床样本,以及接近或位于线性区间下限的低浓度样本。

高浓度样本可选择以下来源:

a、可获得的天然单人份临床样本;

b、可获得的混合临床样本或在临床样本中添加分析物(加入量不超过总体积的1/10)。

低浓度样本可选择以下来源:

a、可获得的天然单人份临床样本;

b、处理过的临床样本。

建立线性区间时,应在预期测定区间内选择9—11个浓度水平,可将预期测定区间加宽至120-130%,在此区间内选择更多的浓度水平,在观测到拐点后依据试验结果逐渐减少数据点直至表现出线性关系,可发现最宽的线性区间。

验证线性区间时,将接近线性区间上限的高值样本按一定比例稀释为至少5个浓度,其中稀释的最低浓度样本应接近线性区间的下限。对每一浓度的样本至少重复测定2次,计算其平均值,将测定浓度的平均值与理论浓度或稀释比例用最小二乘法进行直线拟合,并计算线性相关系数(r)。胃蛋白酶原I的线性区间下限不应高于3ng/mL,上限不应低于200ng/mL;胃蛋白酶原II的线性区间下限不应高于1.5ng/mL,上限不应低于100ng/mL;胃蛋白酶原I/II的线性区间相关系数(r)不应低于0.9900

可报告区间

如对超出线性区间的浓度样本可进行稀释后检测,应研究适用的稀释液和声称的稀释倍数,并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从而确定试剂的可报告区间。

1.4精密度

用于评价精密度的质控品,其均匀性、稳定应能满足要求并反映临床实验室实际测试样品的特征。质控品浓度应包括测量区间内低、中、高至少3个浓度水平,应有医学决定水平附近的测量点。

1.4.1批内精密度

用同一批号试剂盒,对不同浓度的质控品分别重复测定10次,计算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差,得出变异系数(CV) ,手工操作试剂盒测定结果的变异系数(CV)应不高于10.0%,全自动操作试剂盒的变异系数(CV) 应不高于8.0%

1.4.2批间精密度

3个不同批号试剂盒,对不同浓度的质控品分别重复测定10次,计算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和标准差,得出变异系数(CV) ,变异系数(CV)应不高于15.0%

建议精密度实验方案包括实验室室内精密度和室间精密度。当精密度研究涉及多天、多地点检测时,应确保样本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可将样本等分保存。

1.5分析特异性

1.5.1交叉反应: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抗原、抗体等的验证情况,应重点评价胃蛋白酶原I/II之间的相互干扰,使用胃蛋白酶原I试剂测定浓度不低于200ng/mL的胃蛋白酶原II样本,其测定结果应不高于1.0ng/mL;使用胃蛋白酶原II试剂测定浓度不低于100ng/mL的胃蛋白酶原I样本,其测定结果应不高于0.5ng/mL

1.5.2干扰物质

1.5.2.1内源性干扰物质

应评价样本中常见的干扰物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如甘油三酯、胆红素、血红蛋白、类风湿因子等干扰因子等。

干扰物质的浓度应至少包括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评价胃蛋白酶原I/II样本浓度应至少包含临近医学决定水平。

1.5.2.2样本添加剂的干扰

如果试剂适用的样本类型包括血浆样本,应评价试剂说明书中声称的抗凝剂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应使用临床实际使用的抗凝剂浓度进行验证,评价所使用的胃蛋白酶原I/II样本浓度应至少包含阴性和临近医学决定水平两个浓度。

1.5.2.3药物干扰(如适用)

药物干扰的研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人选择是否进行或选择何种药物及其浓度进行。

1.6校准品及质控品(如适用)

参照GB/T 21415《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的溯源、赋值过程以及测量不确定度相关资料,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相关资料。同时,应对校准品、质控品的赋值结果的瓶内均匀性、瓶间均匀性以及其赋值结果的准确度进行评价。

校准品应当提交完整的溯源性文件。

质控品应当提交在所有适用机型上进行的定值资料。

如校准品或质控品的基质不同于临床常用样本类型,还应提交基质效应的相关研究资料。

1.7高剂量钩状效应(high dose hook effect

应提供HOOK效应的浓度上限或相关研究。

申请人应该在说明书中对HOOK的研究进行说明。

1.8其他需注意问题

对于适用多个机型的产品,应提供产品说明书【适用机型】项中所列的所有型号仪器的性能评估资料,若适用仪器包含酶标仪,则需明确酶标仪的配置要求并给出相关研究资料。

如有多个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如不同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资料。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2.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当详细说明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或依据,说明确定参考区间所采用的样本来源,并提供阳性判断值或参考区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及总结。应明确参考人群的筛选标准,研究各组(如性别、年龄等)例数应不少于120例。如涉及PG I/II比率,此部分也应有临床评价结果且评价结果也应纳入统计分析。

若引用针对中国人群参考区间研究的相关标准或指南,应明确说明出处,并使用临床样本进行验证。验证样本应考虑不同年龄、性别因素,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的多样性、代表性。

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参考区间】项中进行相应说明。

3.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应当详细说明稳定性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及具体试验方法、过程。

试剂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研究,以及试剂开瓶稳定性(如适用)、复溶稳定性(如适用)、运输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如适用)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试剂稳定性应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并应当充分考虑产品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利条件,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

适用样本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或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适用冷冻保存的样本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4.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申请人应对产品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从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的判定以及对患者风险的估计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形成风险管理报告。风险分析活动和资料应符合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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