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2026-9-14 17:15|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765|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

摘要: 据《药品管理法》《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麻精药品是指列入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 ...


第四章  采购与储存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诊疗需求,采购适宜包装、规格的麻精药品,保持合理库存。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精药品采购付款。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采购的麻精药品进行严格的数量、批号和质量等检查,必须货到即验,验收合格后立即转入专库或专柜储存。验收发现缺少、不合格的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不予入库。

其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双人签字并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专簿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麻精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储存。其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库应当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账物管理日清日结,确保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药房和临床科室等配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重点部门应当实行基数管理,领用数量不得高于规定的基数。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实行基数管理,由所在药房配备基数。

 

第二十二条配备基数的药房和临床科室应当合理制定基数并严格执行,健全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负责人员信息和变更情况及时报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组。请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与库房保管人员或药房专管人员当面核对、双人签字。返回药房或科室后,应当双人清点药品、核对信息,并将药品放于专柜中,确保及时入账,账物相符。

 

第五章  处方开具与调剂

 

第二十三条麻精药品的处方开具、使用和管理不得全环节由同一人实施。处方医师原则上不参与麻精药品的请领和储存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药品处方,不得在网络诊疗活动中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遵循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麻精药品。开具麻精药品,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并在病历中记录。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癌痛、急性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管理,合理使用麻精药品,满足患者治疗需求。

针对疼痛患者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前,要对患者进行疼痛评估,遵循三阶梯镇痛治疗原则选择相应药物。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前,应当核对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明,向患者或代办人告知麻精药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特殊属性。为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开具处方时,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因抢救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先行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第二十八条麻精药品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出院带麻精药品品种和数量按单次门诊处方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镇痛泵管理制度并加强管理。镇痛泵根据临床治疗需求一次装量,处方应当注明用法、用量和持续时间。

 

第三十条药房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设有明显标识的专门窗口,并由专人负责调配和审核。

 

第三十一条麻精药品处方审核、调配和发药过程药师均应当进行签名。

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第三十二条独立值班时,药师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调剂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自行核对签字,备注独立值班,交接班时应当与接班人员进行双人清点,双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处方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使用纸质处方的,由药学部门负责保管,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编制顺序号。使用电子处方的,记录信息应当与纸质处方要求一致,医师处方和药师审核、调配、发药过程均应当进行符合规定的电子签名,在信息系统完整留存处方开具、调配、审核全流程操作记录,并根据处方开具时间生成唯一序列标识,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符合条件的电子处方具有与纸质处方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精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至少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病历号(身份识别号)、用药数量、批号,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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