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关于发布《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告(2021年第30号)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为明确药品注册核查实施的原则、程序、时限和要求,规范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和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衔接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制定了《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试行)》(见附件1),《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理毒理学研究)(试行)》《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及《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试行)》(见附件2-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和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衔接工作程序(试行)》(见附件5),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2021年12月17日 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注册核查(以下简称注册核查)工作行为,加强注册核查与审评工作的衔接,保证注册核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在境内开展的药品研制、生产现场注册核查适用本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实施注册核查工作。 第三条 注册核查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启动,为核实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以及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检查药品研制的合规性、数据可靠性等,围绕相关注册申请事项申报资料中涉及的研制和生产情况,对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开展的核查活动,以及必要时对药品注册申请所涉及的化学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和提取物、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受托机构开展的延伸检查活动。 注册核查分为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研制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生产现场核查)。 第四条 研制现场核查是通过对药品研制合规性、数据可靠性进行检查,对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核实,对原始记录和数据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一致性的过程。研制现场核查包括药学研制现场核查、药理毒理学研究现场核查和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等。 药学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制情况,包括药学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质量控制研究及稳定性研究等研制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和现场进行的核查。 药理毒理学研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理毒理学研究情况,包括药理和(或)毒理研究的条件、方案执行情况、数据记录和结果报告等方面进行的核查。 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主要是核对注册申报资料与临床试验的原始记录和文件,评价试验实施、数据记录和结果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同时关注受试者保护。必要时可对临床试验用药物进行抽查检验。 第五条 生产现场核查是对药品注册申请的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样品生产过程等进行核实,对其是否与申报的或者核定的原辅料及包装材料来源、处方、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等相符合,相关商业规模生产过程的数据可靠性以及是否具备商业化生产条件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六条 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保证研制和注册活动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还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具备药品上市商业化生产条件。申请人和被核查单位应当配合注册核查工作。 第七条 检查员依法对被核查单位相关品种注册研制、生产的情况进行核查。 检查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与申请人和被核查单位不存在利益冲突,核查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地从事注册核查工作。对申请人和被核查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负保密责任。 第二章 注册核查基本要求 第八条 注册核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临床价值或者问题为导向,促进药物的研发和上市。 第九条 核查中心与药品审评、药品检验等机构建立注册核查与审评、注册检验的工作衔接机制,并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协调、研究和解决注册核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注册核查组织实施期间,核查中心可与药品审评中心就核查对象、核查内容和核查关注点进行沟通和调整。特殊情况下,基于风险评估分析,核查中心可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是否进行现场核查的意见。 第十条 核查中心建立注册核查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注册核查的标准操作程序及相应的《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加强检查员队伍建设,建立注册核查检查员库,规范注册核查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核查中心根据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的核查任务开展药品注册核查,结合品种特性、被核查单位特点和风险、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的是否启动动态生产现场核查要求及核查关注点内容等因素,明确核查内容,可采用实地核查或者资料核查的形式开展工作。通常针对品种商业化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必要时,现场核查期间可根据注册工作需要开展动态核查。 有因检查一般围绕检查启动的原因开展。 核查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在核查前向核查中心提交有关资料,用于研究和确定核查组织的模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在生产现场核查期间开展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核查中心协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生产现场核查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核查报告、核查结果仅针对该注册申请该次核查范围和内容,不覆盖该注册申请全部注册申报资料和相关研制行为的评价。 第十四条 特别审批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品种,予以优先安排注册核查。 第十五条 核查中心向申请人公开注册核查进程,提供可查询的注册核查工作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核查中心向申请人和被核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注册核查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注册核查前,申请人可就重大事项与核查中心进行沟通交流。注册核查期间,核查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七条 核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在注册核查过程中就重大疑难问题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 核查中心基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品种档案和机构档案等信息,探索建立基于风险的注册核查模式;基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发展,探索应用非现场的核查方式;持续完善核查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