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注册核查基本程序 第一节 核查任务的接收 第十九条 核查中心对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的注册核查任务确认后进行接收,核对注册核查任务及所附注册核查用资料。 对于核查对象明确、核查启动结论明确、核查关注点(如有)清晰、与核查关注点相关的资料齐全完整的,予以接收。 对于不符合注册核查任务接收条件的,由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完善,符合接收条件后,予以接收。 第二十条 对于接收的注册核查任务,核查中心原则上按照任务接收的时间顺序分别建立药理毒理学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药学研制、生产现场核查序列,统筹安排现场核查。 核查中心接收的核查任务通过核查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有因检查可不提前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进行生产现场核查的品种,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生产现场核查确认,向核查中心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确认表,明确可接受生产现场核查的情况;需要进行动态生产现场核查的,还需确认在规定时限内的生产安排。 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次和必要的现场核查动态生产批次,应当在拟定的商业化生产线上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其批量原则上应当与拟定的商业化生产批量一致。 第二节 核查计划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核查中心根据《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基于风险原则,并结合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的核查对象和核查关注点(如有),确定核查地点,结合核查资源等,制定核查计划。 第二十三条 核查中心在注册核查时限内,组织实施注册核查工作,确定核查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核查单位接受注册核查。需要进行动态生产现场核查的,结合申请人动态生产安排确定生产现场核查时间。 第二十四条 核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具备药品检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核查品种的具体情况,可有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注册核查。对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的有因检查,药品审评中心原则上应当派员参加。 参加注册核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检查员承诺书;所从事的注册核查活动与其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五条 被核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派1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协助注册核查工作,负责将注册核查发现的问题等转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节 现场核查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核查中心实施注册核查前,根据《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基于风险原则,并结合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的核查对象和核查关注点(如有),制定核查方案。核查方案内容包括: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核查品种、核查目的、核查依据、现场核查时间、核查内容、核查组成员等。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协调与药品研制、生产、注册申请相关单位及所涉及的化学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和提取物、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供应商或者其他受托机构按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必要时协调组织部分核查相关人员和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 被核查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工作,开放相关场地,及时提供核查所需的文件、记录、电子数据等,如实回答核查组的询问,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 第二十八条 在注册核查工作中,核查组有权对申请人和被核查单位、人员、设施设备、管理要求等进行核查,进入研制、生产及其他核查相关场地,调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对于注册核查发现的问题,核查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复印、拍照、摄像等方法收集相关证明性材料。 第二十九条 现场核查开始时,核查组应当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向申请人和被核查单位出示授权证明文件,通报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目的和范围,声明检查注意事项及检查纪律等,告知被核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被核查单位应当向核查组介绍核查品种在本单位开展的研究、生产等情况,明确核查现场负责人。 第三十条 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方案的要求,根据核查要点,实施现场核查,详细记录核查时间、地点、核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必要时,核查组可以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基于风险原则,调整核查实施方案。对于延长或者缩短核查时间、增加或者减少核查对象等调整情况,需报核查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因检查需要由核查组抽取样品进行检验的,核查组按照药品抽样的有关要求,抽取样品并封样;抽取的样品按要求送交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样品检验。 现场核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样品检验的,经报核查中心同意后,核查组按照药品抽样的有关要求,抽取样品并封样,抽样情况应当在核查报告中进行描述;样品按要求送交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样品检验。 第三十二条 核查组发现申请人或被核查单位存在影响药品研发生产安全或者涉嫌违法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核查中心。 核查组发现申请人或被核查单位存在影响药品研发生产安全情形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被核查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涉嫌违法的,核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或电子证据,以及询问有关人员并形成询问记录等多种方式,按相关证据规则要求及时固定证据性材料。 观察员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 核查中心组织研判后认为确实存在重大风险需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措施的,应当立即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相关情况抄送药品审评中心。 第四节 核查报告的撰写 第三十四条 核查组应当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讨论汇总,提出现场核查综合评定意见,并依据核查结果判定原则,作出现场核查结论,撰写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和现场核查问题表。 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对现场核查过程与结果进行描述,具备准确性、公正性、完整性和逻辑性等基本要素,并附所需的支持性证明材料。现场核查问题表应当包括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或者缺陷。 第三十五条 现场核查结束前,核查组应当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核查单位和(或)申请人反馈现场核查情况,通报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 被核查单位应当对核查组反馈的情况进行确认,有异议的,可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核查组应当就此予以进一步核实,并结合核实情况对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问题表相关内容进行必要调整。 现场核查报告应当由核查组全体成员、观察员签名。 现场核查问题表应当由核查组全体成员、观察员、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 被核查单位拒绝签字盖章的,核查组应当在现场核查报告中予以注明。被核查单位应当就拒绝签字盖章情况另行书面说明,由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交核查组。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将支持性证明材料、证据性材料以外其他材料退还被核查单位或者删除。现场核查问题表送被核查单位和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核查组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问题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核查中心。 现场核查问题表及相关材料交观察员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节 核查报告的审核 第三十七条 核查中心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判定原则,对现场核查报告进行审核。 综合考虑品种的类别、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认为能够按照核查结果判定原则对核查结论进行明确判定的,直接作出核查审核结论。 认为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影响核查结论判定的,核查中心应当书面要求申请人于20日内对相关问题进行反馈,如涉及问题仅需进行解释说明的,书面要求申请人于5日内提交材料。核查中心对反馈及解释说明进行审核后,作出核查审核结论。申请人逾期未予反馈提交的,核查中心基于已有注册核查情况作出核查审核结论。 对于各类现场核查分别涉及多个核查对象和场地的,核查中心应当综合对所涉及所有核查对象和场地的现场核查情况,作出最终核查审核结论。 必要时,核查中心可组织赴现场核实。 第三十八条 对于复杂或者有争议的问题,核查中心可召开注册核查专家会审会,听取核查、审评、检验等方面的专家意见。核查中心应当综合专家意见作出核查审核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