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核查中心关于发布《药品注册核查工作程序(试行)》等5个文件的通告(2021年第30 ...

2023-12-20 21:44|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2816| 评论: 0

摘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在境内开展的药品研制、生产现场注册核查适用本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实施注册核查工作。注册核查分为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 ... ... . ...


第六节 核查结果的处置

三十九 核查中心将核查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四十 核查中心将现场核查报告和核查审核结论等材料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送交药品审评中心。

第四十 根据观察员报送的现场核查问题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日常监管职责被核查单位现场核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必要时进行跟踪检查,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药品审评中心。

四十二 对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发现影响受试者安全、权益或临床试验数据质量的管理体系方面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整改情况审核确认结果以及处理情况报告核查中心。对整改不到位、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核查中心可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三条 对核查发现申请人、被核查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以及不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注册核查发现的申请人和(或)被核查单位的问题,作为核查中心后续判断注册核查风险、确定核查组织模式和方法及核查地点的重要依据,也作为药品审评中心后续启动注册核查合规因素划分的依据。

 

七节 时限要求

第四十 药品审评中心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40日内通知核查中心和申请人进行注册核查核查中心原则上在审评时限届满40日前完成注册核查并反馈药品审评中心

注册核查工作时限原则上为120日。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药品审评中心核查告知之日起80日内接受注册核查;进行生产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药品审评中心生产现场核查相关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核查中心确认生产现场核查事项。

第四十 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药品审评中心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25日内通知核查中心和申请人进行注册核查核查中心原则上在审评时限届满25日前完成注册核查并反馈药品审评中心

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注册核查工作时限为80日。

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药品审评中心核查告知之日起60日内接受注册核查;进行生产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药品审评中心相关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核查中心确认生产现场核查事项。

第四十 核查中心于现场核查前5日通知申请人和被核查单位有因检查可不提前通知申请人和被核查单位。

第四十 核查组应当在现场核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现场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核查中心。

第四十 核查中心在现场核查结束之日起40日内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在现场核查结束之日起20内,完成核查报告审核,作出审核结论,并将注册核查情况和核查结果反馈药品审评中心。

五十 核查过程中抽取的样品应当在抽样之日起10日内,送达指定药品检验机构。

五十一 申请人现场核查后进行的必要反馈或者提交解释说明、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现场核查、召开专家咨询会等时间,不计入时限。相关情况影响注册核查时限的,核查中心应当通知药品审评中心。

五十二 对于因品种特性或者注册核查工作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并通知药品审评中心,必要时通知其他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延长时限不超过原时限的二分之一。

 

第八节 特殊情形的处理

五十三 药品审评中心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请人进行注册核查后,原则上出现以下情形的,核查中心终止相关注册核查任务,说明原因及依据后告知药品审评中心。

(一)除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的正当理由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生产现场核查确认,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接受现场核查的;

(二)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尚未取得相应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品种尚未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的;

(三)尚未完成注册核查的品种,药品审评中心告知终止注册程序或者不予批准的;

)其他需要终止注册核查的。

五十四 申请人和(或)被核查单位存在拒绝、阻碍、限制核查,不配合提供必要证明性材料等情形,或者存在主观故意导致核查无法完成的,核查结果直接判定为不通过。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被核查单位认为核查人员与所从事的核查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可在现场核查首次会议结束前向核查中心提出回避要求及相关理由。经核查中心确认属于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申请人或被核查单位对现场核查程序、核查发现的问题等有不同意见,可在核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核查中心提出异议。

核查中心应当对提出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或研究,并结合调查研究情况作出核查审核结论。

 

第四章  

第五十 对于境外场地进行的注册核查,核查中心结合《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核查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五十 本程序所指的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注册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五十八条 本程序所述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五十 本程序由核查中心负责解释。

六十 本程序202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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