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7098—2025)

2025-8-19 18:48|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14|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不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罐头食品(罐藏食品)指以水果、蔬菜、食用菌、畜禽肉、水产品、谷物、豆类、坚果及籽类、蛋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或灌装入金属罐、玻璃瓶、半刚性容器或软 ...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本标准与GB7098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检验方法;

——修改了组胺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增加了第4章“其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罐头食品(罐藏食品)

以水果、蔬菜、食用菌、畜禽肉、水产品、谷物、豆类、坚果及籽类、蛋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或灌装入金属罐、玻璃瓶、半刚性容器或软包装容器,采用密封、杀菌方式或杀菌、密封方式,达到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

2.2 胀罐(胖听)

由于化学作用、微生物活动产生气体或物理性原因,在容器内形成正压,使罐(袋、瓶、杯等)包装容器一端/两端/两侧外凸的现象。

2.3 商业无菌

食品经过适度的热杀菌,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的状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容器

包装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胀罐(胖听)

在自然光线下,目视检查容器外观

内容物

具有该品种罐头食品应有的色泽、气味、滋味和性状,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GB/T10786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组胺a/(mg/kg)      

200

GB5009.208

米酵菌酸b/(mg/kg)   

0.25

GB5009.189

a 仅适用于高组胺鱼类罐头。高组胺鱼类指鲐鱼、鲹鱼、竹荚鱼、鲭鱼、鲣鱼、金枪鱼、秋刀鱼、马鲛鱼、青占鱼、沙丁鱼等青皮红肉海水鱼。

b 仅适用于银耳罐头。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3.5.1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3.5.2 番茄酱罐头、番茄罐头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霉菌计数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番茄酱罐头

番茄罐头

霉菌计数/(视野%)  

50

30

GB4789.15

3.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

 

4 其他

产品标签宜标示“胀罐勿食”等类似提示语。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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