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代替GB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本标准与GB7098—201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检验方法; ——修改了组胺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增加了第4章“其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罐头食品(罐藏食品) 以水果、蔬菜、食用菌、畜禽肉、水产品、谷物、豆类、坚果及籽类、蛋类等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或灌装入金属罐、玻璃瓶、半刚性容器或软包装容器,采用密封、杀菌方式或杀菌、密封方式,达到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 2.2 胀罐(胖听) 由于化学作用、微生物活动产生气体或物理性原因,在容器内形成正压,使罐(袋、瓶、杯等)包装容器一端/两端/两侧外凸的现象。 2.3 商业无菌 食品经过适度的热杀菌,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的状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5 微生物限量 3.5.1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3.5.2 番茄酱罐头、番茄罐头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霉菌计数指标
3.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
4 其他 产品标签宜标示“胀罐勿食”等类似提示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