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畜禽副产品加工卫生规范(GB 31616-2025)

2025-8-21 12:07|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94| 评论: 0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畜禽副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原料收集、分类、修整、清洗、冷却、冷冻、检验、包装、贮存与运输、产品追溯与召回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的管理准则,适用于食用畜禽副产品的加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畜禽副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原料收集、分类、修整、清洗、冷却、冷冻、检验、包装、贮存与运输、产品追溯与召回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的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畜禽副产品的加工。

 

2 术语和定义

GB14881GB1269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选址及厂区环境

应符合GB14881GB12694的相关规定。

 

4 厂房和车间

4.1 一般要求

应符合GB14881GB12694的相关规定。

4.2 设计与布局

4.2.1 根据加工工艺需要,应设置食用血液贮存间()、食用畜禽副产品加工间、冷却间()、冻结间、包装间、冷却副产品储存库、冷冻副产品储存库等。

4.2.2 食用畜禽副产品加工间的面积应与加工能力相适应,且应结合畜禽屠宰工艺流程与食用畜禽副产品原料的洁净程度合理布局。猪、牛、羊等大牲畜副产品加工间应分别设置心、肝、肺等脏器加工间,脾、胃、肠、膀胱等加工间,头、蹄、尾等加工间。食用禽类和兔副产品加工间应分别设置内脏加工间(),头、爪加工间()

4.2.3 食用畜禽副产品加工间应设置废弃物暂存区。

4.2.4 应分别设置成品专用出口和消化道内容物等废弃物专用出口。成品专用出口应远离废弃物专用出口。

 

5 设施与设备

5.1 一般要求

5.1.1 应符合GB14881GB12694的相关规定。

5.1.2 根据加工需要,应在产生热气或强烈气味的区域设置排风设施。

5.2 供水、排水设施

5.2.1 应根据加工工艺要求,在食用畜禽副产品加工间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热水管。冷、热水管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并标明流向。

5.2.2 应根据加工工艺要求配备排水设施。车间地面排水口应配有固体废弃物收集及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防止固体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及浊气逸出。

5.3 清洁消毒设施

5.3.1 应根据食用畜禽副产品加工区域不同的清洁程度要求分别设置清洁消毒设施。

5.3.2 清洁消毒设施应采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制作。

5.4 温度、湿度监控设施

食用畜禽副产品加工间、冷却间、冻结间、包装间、冷却副产品储存库、冷冻副产品储存库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冷却间、冷却副产品储存库宜配备湿度计。

5.5 设备

5.5.1 根据食用畜禽副产品的特点配备相应的加工设备,并按照不同加工工艺流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5.5.2 不同加工间()的设备和工器具不应混用。

5.5.3 清洗设备及工器具应选用不锈钢或无毒、无害、不易腐蚀的材料制作。盛放容器应不渗水,使用无毒、无味、耐腐蚀、不易变形、不易脱落,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

5.5.4 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或颜色差异,不应混用。

5.5.5 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选用不渗水的材料制作,容器应密闭带盖不渗漏,并应专用。

 

6 卫生管理

6.1 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6.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 ℃,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

6.3 应建立清洁消毒等卫生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避免交叉污染。

6.4 宜根据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原理建立并有效运行食用畜禽副产品安全控制体系。

 

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7.1 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7.2 食用畜禽副产品原料应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7.3 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相关规定。

 

8 加工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8.1 一般要求

8.1.1 应符合GB14881的相关规定。

8.1.2 畜类心、肝、肺等脏器加工间和禽类内脏加工间温度宜控制在12℃以下。

8.1.3 禽类及兔内脏在进入加工间()前应先分离出心、肝、胃、肠,然后进行后续加工。食用畜禽副产品进入加工间()后应尽快加工。

8.1.4 在食用畜禽副产品加工过程中,发现有脓肿、坏死灶、非人畜共患寄生虫感染灶等异常状态组织应进行修除。

8.1.5 应避免可疑的病变组织、体液、消化道内容物等污染加工场地、设施设备,已经污染的加工场地、案台等设施设备及工器具等应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继续使用。

8.2 食用畜禽血液

8.2.1 食用畜禽血液收集应就近设置于畜禽屠宰放血工序处。宜采用中空采血、刺杀放血等方式收集血液。收集的血液应在4h内降至8℃以下,并在0~4℃环境中贮存。

8.2.2 血液收集时应进行过滤,去除混入的毛、食糜等异物。

8.2.3 收集的血液应贮存在密闭容器中,密闭容器应进行同步编号。畜禽屠宰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其血液对应密闭容器内的所有血液应废弃并做无害化处理。

8.2.4 血液从收集到血液制品的加工不应超过7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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